张三有两个儿子张甲、张乙,一个女儿张丙,妻子早亡,张三死后留有存款40万元,立有遗嘱一份,表示死后把10万元作为嫁妆留给女儿丙。下列就遗产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张三有两个儿子张甲、张乙,一个女儿张丙,妻子早亡,张三死后留有存款40万元,立有遗嘱一份,表示死后把10万元作为嫁妆留给女儿丙。下列就遗产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B.张甲应当分得10万元

C.张丙应当分得10万元

D.张甲、张乙、张丙应当平均分配40万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题中应当先按照遗嘱来继承,10万分配给张丙,其余30万元再平均分配,张甲、张乙各得10万元,张丙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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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生前有一万元债务,其遗嘱中规定其财产中5000元归幼子乙,5000元赠给侄子丙;甲留有遗产18000元,甲死后两个月,该遗产依遗嘱由乙、丙各得5000冗,其余8000元由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各得2000元,遗产分割后,债权人索债,则( )

A.甲的长子、次子各偿还2000元

B.甲的妻子、女儿各偿还2000元

C.乙、丙各偿还1000元

D.丙偿还五千元,其他人各还1000元


正确答案:ABC
「考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依《继承法》第33、27条的规定,应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本题中,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以其所得先清偿债务,故A、B正确。乙作为遗嘱继承人、丙作为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故C正确。

第2题: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正确答案:C

第3题:

请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四川卷三第1大题第15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第4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交由其子乙继承,存款赠与侄女丙。甲死后,遗嘱执行人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是否接受继承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第5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正确答案:D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和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

第6题: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7题: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资格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本案例中,乙为被继承人甲的儿子,故为法定继承人,其在遗产分割前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而丙作为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作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丙只有在知道受遗赠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资格继承甲的遗产,否则,视为放弃遗赠。故本案例中,虽然乙和丙在遗产分割时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但乙仍然具有接受遗产的资格,但丙则因未及时做出表示而丧失了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 B为正确答案。

第8题:

:有一个人死前留下遗嘱,如果他怀孕的妻子生下一个儿子,则儿子分得遗产的2/3,剩下的留给妻子;若生下一个女儿,则女儿分得遗产的1/3,剩下的留给妻子。他的妻子在他死后生下一对龙凤胎,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

A.女儿得了1/4

B.儿子得4/7

C.妻子得3/8

D.女儿得3/8


正确答案:B

由题目可知道:儿子所得遗产是妻子的2倍,妻子所得遗产是女儿的2倍,那么他们三者所得遗产比为421,所以儿子得争,其他都是错误的。

第9题:

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配。但是直到遗产分割时,乙和萨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则( )。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当视为放弃继承,丙未表示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视为接受遗产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据此,甲的儿子乙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甲的侄女丙为受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A项和C项表述错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可见,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

第10题: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答案: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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