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判决离婚
登记离婚
许可离婚
第1题:
下列关于离婚的分类,说法错误的是()
A.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区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B.按照处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区分,可以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
C.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区分,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D.按照国家干涉离婚的程度区分,可以分为当事人自愿离婚和国家强制离婚
第2题: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有()
A.反对离婚
B.鼓励离婚
C.保障离婚自由
D.反对轻率离婚
第3题:
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第4题:
什么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有限制?
第5题:
第6题: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下列对于该思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B.离婚自由不是指可以任意离婚,离婚应当符合法定的理由和程序
C.为了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婚姻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应准许
D.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
第7题:
简述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4、男女双方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做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恰当处理。
程序:协议离婚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阶段。
第8题:
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⑴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具有重要意义。⑵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由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实行离婚自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⑶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终止、家庭离散。但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关系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因此,必须反对离婚问题上的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⑷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⑸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第9题: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第10题: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下列对于该思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