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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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2)违约造成了损失,但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4)具有过错。违约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其特殊性在于,我国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第2题:

简述绑架罪及其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第3题: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4题:

简述结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结婚(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也称为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有三:(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建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第5题: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6题:

简述集资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为个人。
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集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第7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无法律依据,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8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第9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客观上为他人管理服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当出于为他人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上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评析] 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民法通则》第93条,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中就是以法条分析形式对无因管理实施了考查)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如2003年法律硕士考试中,案例分析题就是以无因管理并结合侵权责任对考生实施了考查)。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10题: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昆合。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