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台设备,交货地为C区。合同签订后,双方

题目
单选题
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台设备,交货地为C区。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在D区交货。乙公司将设备在B区投入使用后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A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A区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B

B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设备在B区投入使用

C

C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C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

D

B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区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

第2题:

甲公司住址在广州天河区,乙公司住址在北京朝阳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上海长宁区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服装,交货后十天内乙公司向甲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签约时这批服装在长沙芙蓉区。双方未约定交货和付款地点,事后双方对付款地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乙公司交货和付款的地点应是()。

A.交货和付款都在北京朝阳区

B.交货在广州天河区,付款在北京朝阳区

C.交货和付款都在广州天河区。

D.交货在上海长宁区,付款在长沙芙蓉区


参考答案:B

第3题:

在B区的乙公司向在A区的甲公司购买玩具,合同签订地在C区,并约定如有纠纷,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甲公司拒绝交付部分玩具,乙公司欲起诉甲公司,则应由( )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协议管辖有效,因此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4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钢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玻璃钢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什么理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玻璃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详解: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个条件。(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另外《民诉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项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D项中法院不应当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第5题:

在B区的乙公司向在A区的甲公司购买玩具,合同约定交货地在C区,并约定如有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后甲公司拒绝交付玩具,乙公司欲起诉甲公司,则应由( )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交货地点上发生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点应为( )。

A.甲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公司的营业所在地

D.乙公司的仓库所在地


正确答案:A
A。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7题: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正确答案:A
[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A。根据《民诉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依据笔者总结的思路,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在第二步即协议管辖中即可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向管辖协议所确定的“实际履行地”法院起诉,本题直接选择D选项即可。而部分考生则如此判断“有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法院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进而选择了C,但忽略了该规定是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判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法定管辖的适用前提在于不存在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而本案中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直接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即可。由于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不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故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亦不需要考虑合同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所以题目实则是通过“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的表述误导考生,将考生的思路引向“有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从而误选C选项。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10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物资公司与该市乙区的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乙区电子公司建在该市丙区的仓库。因质量问题,物资公司向丙区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作出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中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因电子公司转移其在乙区某银行的存款,物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应当由哪个法院采取?()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点】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