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题目
问答题
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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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科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


参考答案:

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确定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二、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是我国科技人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是指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基本政策之一。
第四、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技探索和技术创新。
第五、对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策,把科技引入决策过程。
第六、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
第七、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成次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实现。


第2题: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 A、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 B、即可登记离婚,也可诉讼离婚
  • C、有条件地限制离婚
  • D、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第3题: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下列对于该思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B.离婚自由不是指可以任意离婚,离婚应当符合法定的理由和程序

C.为了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婚姻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应准许

D.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


参考答案:D

第4题:

目前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正确答案:重数量、重速度

第5题:

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第6题:

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述当代中国宪法的原则与中国古代正统立法指导思想有何不同。


答案:
解析:
我国宪法有以下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3)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权力制衡原则。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①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②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③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中国古代正统立法指导思想虽然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具体内涵,但都有着共同的地方。它们都是封建君主专制之下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不论秦朝的“严刑重法”还是唐代的“德本刑用”,它们都元一例外的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实行压迫剥削农民的政策,以根本上来说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因此其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带有剥削性质的。我国当代的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在本质上是反对压迫剥削,保护人民利益的,因此与古代封建性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7题: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下列对于该思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 B、离婚自由不是指可以任意离婚,离婚应当符合法定的理由和程序
  • C、为了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婚姻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应准许
  • D、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

正确答案:D

第8题: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有()

A.反对离婚

B.鼓励离婚

C.保障离婚自由

D.反对轻率离婚


参考答案:C, D

第9题:

试述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产生的背景。


正确答案:立法思想有:(1)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思想;(2)立法必须简明、严厉;(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形成的原因有:(1)元朝法制废弛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2)元末农民起义是其灭亡的直接原因;(3)宋、元法律繁杂;(4)立法目的是镇压人民,加强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第10题:

试述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 ⑴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⑵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由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实行离婚自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⑶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终止、家庭离散。但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关系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因此,必须反对离婚问题上的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
⑷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
⑸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