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第2题:
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有关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有:由当事人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如果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第3题:
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4题:
第5题:
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6题: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办法主要有:
(1)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第7题:
试论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当经过一切可能的方法或途径,仍不能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时,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采用这种做法。但美国只在不能证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的法律时才作这种推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有学者主张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是:既然内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就意味着不允许用其他法律来代替。美国法在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采取这种做法。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和日本曾有采取此种做法的判例。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采用此说的。但究竟是适用一般原则上的法理,还是适用内国法上的法理或准据法所属国法律中的法理尚有不同意见。
(6)辅助连结说。此说为日本少数学者所主张。他们提出,在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内容不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例如在家庭法领域,当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不明时,可依次用惯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和法院地法来代替该外国法。此类做法,似乎更合适。
外国法错误适用有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对于后者,存在允许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主要有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这种做法与这些国家的诉讼制度有关。这此国家一方面把这种外国法只看作事实,另一方面上诉审又只是“法律审”,并不负审查与纠正下级法院认定事实的错误的责任,因而它们都是不允许上诉的。另外,即使一些国家将外国法看成是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允许当事人上诉。如奥地利、葡萄牙、美洲国家和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等。这些国家认为,对外国法内容解释的错误,就是对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当外国法被指定为准据法时,它与内国法并无区别,应平等对待两者;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容易查明外国法。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对外国法本身的适用错误进行上诉。另外,虽然英国和美国等国将外国法看成是事实,但它们也允许当事人上诉,因为它们的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均有权进行审查,所以对外国法适用的错误是允许当事人上诉的。
第8题:
简述中国适用的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当事人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与作用1.实质公共秩序保留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其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