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

题目
问答题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 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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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润美化妆品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化妆品,在送样检测时,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于是润美公司将这批产品封存。后在准备销毁时,发现丢失10件化妆品,不久即有人使用了该公司丢失的化妆品而毁容,该人要求润美公司赔偿损失,润美公司不同意赔偿,下列最能支持润美公司的理由是?

A.该人如何得到化妆品的事实不清

B.该人应向提供给其化妆品的人索赔

C.该人偷盗化妆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化妆品尚未投入流通


正确答案:D

第2题:

甲化妆品厂工程师刘大胆利用到香飘化妆品厂找人的机会,偷拿了香飘厂开发的一款香水配方,回厂后交给甲厂,甲厂立即向市场推出了这一新产品。香飘厂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并停止生产款香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刘大胆不能代表甲厂

B.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C.香飘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D.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款香水,不需赔偿损失


标准答案:C

第3题:

下列属于反诉情形的是:( )。

A.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B.原告提出依据买卖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被告提出货物并未实际交付

C.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D.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的租金,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有留置权


正确答案:ACD
反诉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B只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反驳。故选ACD。

第4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 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E

第5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莱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第6题:

化妆品皮肤病最常见的病变类型是

A.化妆品痤疮

B.化妆品皮肤色素紊乱

C.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D.化妆品毛发损伤

E.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正确答案:C

第7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第8题:

某电扇厂与某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电扇厂向商场出售100台电扇,价款总计20万元。同时,某化妆品公司为此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规定,若到期某商场不能清偿价款由化妆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商场经营管理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电扇厂收到了通知,但想到还有保证人能够代为支付货款就并未申报债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化妆品公司将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能再行使追偿权

B.化妆品公司可以向法院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20万元债权进行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C.法院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应为电扇厂预留应得的份额,化妆品公司只对电扇厂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D.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债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化妆品公司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的免除
「解析」《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不能对未申报的债权人预留份额,因此,C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
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也不通知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公司在电扇厂只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D项错误。

第9题:

根据美容专业的需要,可将用于面部皮肤的化妆品分为()、()、()、()。


正确答案:护肤类;洁肤类;修饰类;治疗类

第10题:

雅美化妆品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化妆品,在送样检测室,发现重金属超标。雅美公司当即封存了这批产品。后在准备销毁时,发现丢失了一件化妆品。不久,有人因使用了该公司丢的化妆品而造成中毒。中毒者要求雅美公司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雅美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雅美公司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未将投入流通的产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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