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

题目
问答题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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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2题:

王某生父于2008年9月因病去世。同年11月,与王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王某的生父、继父均未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王某继承遗产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无权继承继父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C.王某有权继承继父遗产,无权继承生父遗产
D.王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并可分得继父适当遗产

答案:B
解析:
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顺序继承原则,即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故选B。

第3题:

请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四川卷三第1大题第15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第4题:

12岁的王艳,母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沉溺于喝酒赌博。有一次,父亲在外喝得醉醺醺的,回到家中后,王艳劝说父亲以后少喝点酒,没想到父亲不仅不听她的劝说,反而拿起酒瓶朝女儿的头上砸去。王艳在情急之下跑出家门,打电话向警察和学校老师求助。警察带走了父亲,学校社工把王艳送到集体宿舍居住一宿。后经社工多方协商,把王艳送到其姑姑家中寄养两个月。该社工提供的服务属于( )。


A.支持性服务

B.保护性服务

C.补充性服务

D.替代性服务

答案:D
解析:
替代性服务是通过改变儿童生存环境的方法对儿童进行的保护。如对极度危险家庭的监护权的剥夺、流浪儿童的救助、孤儿及弃儿的机构养育等。本题中,王艳当时的处境非常危险,需要短暂解除她与父亲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其安全。

第5题:

天南大学准备选派两名研究生、三名本科生到山村小学支教。经过个人报名和民主评议,最终人选将在研究生赵婷、唐玲、殷倩3人和本科生周艳、李环、文琴、徐昂、朱敏5人中产生。按规定,同一学院或者同一社团至多选派一人。已知:(1)唐玲和朱敏均来自数学学院;(2)周艳和徐昂均来自文学院;(4)李环和朱敏均来自辩论协会。如果唐玲入选,那么以下必定入选的是

A.赵婷。
B.殷倩。
C.周艳。
D.李环。
E.徐昂。

答案:D
解析:
唐玲入选,所以不能选朱敏,所以只能在周艳、李环、文琴、徐昂当中选3人,而周艳和徐昂不能都选,所以要保证选3人,李环和文琴一定入选。故选D项

第6题:

王艳、李帆、张伟在一起,一位是工人,一位是农民,一位是教师。现在只知道:张伟比教师年纪大,王艳和农民不同岁,农民比李帆年龄小。因此我们可知( )。

A.李帆是工人,张伟是农民,王艳是教师

B.李帆是农民,张伟是工人,王艳是教师

C.李帆是教师,张伟是工人,王艳是农民

D.李帆是工人,张伟是教师,王艳是农民


正确答案:A
 已知“张伟比教师年纪大”,说明张伟不是教师,并且张伟的年龄大于教师,又知道“农民比李帆年龄小”,说明李帆不是农民,李帆的年龄大于农民的年龄。还知道“王艳和农民不同岁”,说明王艳不是农民。既然知道王艳、李帆不是农民,那么张伟一定是农民。三人年龄顺序是李帆、农民、教师。从这个顺序可知李帆不是教师,他只能是工人,教师就一定是王艳,由此可知A为正确答案。要做好这种题,就要逐个分析条件,逐个去掉不可能的结果。最后就可推理得到正确答案。

第7题:

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

答案:C,D
解析: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萍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某尽心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选项A错误,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芳作为王某的女儿,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故选项B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CD。

第8题:

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


参考答案:

王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徐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徐艳婚前个人财产,故王强不能分割。


第9题:

徐老是老红军,退伍后每月可以领取生活补助500元,死后国家一次性发放2万元抚恤金,另外徐老曾购买了一份5万元的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下列关于徐老的遗产说法正确的是()。

A:徐老生前领取的生活补助金可作为遗产继承
B:国家发放的2万元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保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补助金和抚恤金均应由徐老的妻子继承

答案:A
解析: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A项,生活补助不等同于抚恤金,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10题:

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正确答案: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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