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律的知识”
一般法理学
立法学
特殊法理学
第1题: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
(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
(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
(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
(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
(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
第2题:
特殊法理学(奥斯丁)
第3题:
一般法理学(奥斯丁)
第4题:
在奥斯丁看来,在所有的法律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是()。
第5题:
在伦敦大学开设了历史上的第一门“法理学”课程的思想家是()。
第6题:
最早明确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
第7题:
在奥斯丁看来,法理学只能是()。
第8题: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所著的()
A.《法理学大纲》
B.《法理学讲义》
C.《法律哲学》
D.《实在法哲学》
E.《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第9题:
《法理学或法律理论》的作者是()。
第10题:
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