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ICSID管辖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的方式
ICSID仲裁时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
ICSID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ICSID的仲裁裁决不仅约束当事人双方而且对所有缔约国都有约束力
第1题:
甲国乙企业在东道主丙国投资经营,现与丙国政府就投资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拟将该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解决,依照《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是( )。
A.乙企业只能以在丙国的合作方企业为对立方提起仲裁
B.当事双方达成书面同意文件
C.之前乙企业没有使用任何救济方法
D.用尽当地救济
第2题: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说法错误的是:
A.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排除了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
B.争端双方必须将书面同意提交中心进行管辖,书面同意提交后,也可以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C.缔约国政府不执行裁决,投资者所属国可以采取外交保护
D.缔约国和投资者所属国就公约的适用产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
第3题:
依照《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的规定,有关将案件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
A.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国家,他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
C.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D.该公约的缔约国意味着其自动接受中心的强制管辖
第4题: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
第5题:
第6题:
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第7题:
下列关于"华盛顿公约"适用范围规定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
A. 仅适用于一国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议
B. 该争议必须是投资争议
C. 该投资争议必须是法律性质的争议
D. 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
第8题:
试分析“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第9题:
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对投资争议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
第10题:
东道国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争议不能提交ICSID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