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第2题: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3题: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4题:
第5题: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6题:
简要说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1)信息性。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2)未公开性。信息不为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同行业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3)实用性。能在生产经营中应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4)保密性。权利人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别或特点,采取了进行控制和保护的保密措施。
第7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无法律依据,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8题:
下列属于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是()
A.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D.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E.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9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