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

题目
问答题
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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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

以下哪项由高到低的排列符合题干的信息?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正确答案:B
分析推理类。由题干信息得,①刘强得118分;②蒋明>王丽;③张华+刘强>蒋明+王丽;④刘强>周梅:⑤两人分数小于120分,三人分数在120分以上。
由①④⑤得,刘强>周梅,且分数都小于120分,而蒋明、张华、王丽分数都在120分以上,排除A、C;又由③得,张华分数最高,再由②得,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即B项。故答案选B。

第2题:

被继承人王明于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参考答案:A,C,D

第3题:

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是合法有效婚姻,不是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说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2王启志的母亲起诉要求确认李丽于王启志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时间,是2008年王启志病逝以后,而此时李丽已年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结婚的年龄,因此,此时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2)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或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的近亲属。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李丽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是李丽本人或李丽的近亲属。王母虽然与李丽是婆媳关系,但不是李丽的近亲属,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丽的近亲属应当是李丽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李丽的公婆,所以,王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宣告李丽与王启志婚姻无效的权利。
(3)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1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启志的遗产只有9000元。王启志生前未立遗嘱,因此使用法定继承。王启志的法定继承人有李丽、胎儿、王母,每人各得3000元。
(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尸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由被继承人王启志的继承人李丽、王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3500元,王母共分得4500元。
(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丽继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5000元,王母共分得3000元。
由此表明,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有效婚姻,王启志的母亲无起诉的权利,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按继承法规定处理。

第4题:

王丽的老公最近下岗了,整天在家无所事事,脾气变得愈来愈暴躁。每天王丽下班回家后都对王丽指指点点,偶尔会拳打脚踢。王丽觉得自己的丈夫是因为没有工作心情不好拿自己撒气。但最近,王丽的老公变本加厉,每天在家喝酒,然后对自己和儿子又打又骂,无奈之下,她前来社区工作者处寻求帮助,在介入王丽的情况时,社区工作者应该( )。

A.倾听王丽的叙述,并且将王丽安排到安全的地方
B.对王丽进行心理辅导
C.提供咨询,告诉有关女性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D.对王丽之前的体谅进行责备,并告诫王丽,以后家里的事情不能听之任之
E.多与王丽沟通,建立信任、真诚的关系

答案:A,B,C,E
解析:
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受暴力伤害的妇女进行干预时,应该接纳受害妇女描述的问题而不是责怪她们;尊重受害妇女的人格独立,提升她们的自信心;关注受害妇女的安全;与受害妇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在进行干预时,还包括促进相关立法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立受暴妇女支持小组;开展反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 本题考查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干预方法。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社会工作者重视。

第5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的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无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根据以上信息,以下哪项是上述五人在此次测试中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E.蒋明、王丽、张华、刘强、周梅

答案:B
解析:

第6题:

王丽和张明婚后不久,王丽怀孕,此时张明不满王丽,欲提出离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张明的离婚请求。()

A.王丽怀孕期内

B.王丽分娩后半年内

C.王丽分娩后1年内

D.王丽分娩1年以后


参考答案:D

第7题:

下列关于张丽继承母亲10万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母亲没有指明只给张丽,因此是夫妻共有财产

B.王明可以请求分割

C.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D.王明和张丽平分


参考答案:C
解析:张丽母亲的遗产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明不能分得财产。因而张丽继承母亲的遗产属于张丽的个人财产。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林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林,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林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双方关系一下子闹僵。吴丽夹在中间,痛不欲生,一病不起。王渊心疼吴丽,违心地同意了吴父的要求。王渊、吴丽结婚后,生下一子,吴父为其取名吴家宝。王渊在给儿子上户口时,登记的名字却为“王家宝”。不久,户口册被吴父发现,吴父勃然大怒,要王渊立即办理变更登记,王渊坚决不肯。
问:吴父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吴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王渊与吴丽之子的姓名权主体是该孩子本身,但由于孩子年幼,其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王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吴父是孩子的外祖父,在孩子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吴父不能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孩子的姓名仍应由王渊夫妇来决定,吴父不得强加干涉。
另外,王家宝成年以后,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名字,如果他自己愿意姓吴,则其父王渊也不能随意于涉其决定。

第10题:

李某夫妇年逾花甲,没有女儿,1983年收养邻居刘某之女14岁的刘丽作养女,办理了公证手续。李某夫妇对刘丽非常疼爱,抚养其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照顾他们生活。养父生病住院,她不去护理。1996年,李某病故后,刘丽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逼其改嫁,遭到养母拒绝后,对养母辱骂,直至殴打。养母感到无依无靠,想变卖自己与李某的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去投靠亲友。刘丽出面阻拦,生称只有她才是养父遗产的继承人。养母无赖,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这两间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养母无权出卖房屋。养母与刘丽的关系能否解除?


正确答案: 养母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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