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10月1

题目
单选题
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A

于10月11日成立

B

于10月15日成立

C

10月20日成立

D

不成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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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以每个2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5000个计算器,要约中写明该要约不可撤销。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于1月1日以挂号信方式发出该要约,预计1月6日到达乙公司。1月3日,甲公司以快递方式发出一封通知取消该要约,预计1月sa到达乙公司。结果由于某些原因,该要约和取消该要约的通知于1月7日同时寄达乙公司。由于要约的取消通知未能在要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生效.并依其明示,不可撤销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要约后,认为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不错,但因近来才购买了大量计算器,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要约转寄到与自己一直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丙公司,丙公司收到后在要约的承诺期限内向甲公司发出承诺通知,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即成立买卖合同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要约后,回复甲公司说由于本公司近来才购买一批计算器,故希望能够以20元每个的价格购买3000个计算器。由于乙公司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约失效

D.在甲公司要约到达乙公司后,计算器市场行情看好,甲公司即发出撤销要约盼通知,于1月15日到达乙公司。同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说希望以20元每个的价格购买8000个计算器。由于甲公司已经在要约中写明该要约不可撤销,刘该要约不可被撤销,依然有效


正确答案:C
6.答案:C 考点:要约承诺规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据此,选项A中甲公司已经撤回该要约。选项B中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选项C中乙公司对要约中标的数量的变更,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因乙公司的这一行为而失效。选项D中,要约由于乙公司对其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虽然甲公司的要约不得撤销,但要约由于乙公司的行为而无效。本题答案为C。

第2题:

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5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

B.于5月15日成立

C.于5月20日成立

D.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A
[考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承诺的生效
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并及时通过电话方式予以承诺,当5月20日收到对方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但是电话方式的承诺更早到达,此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选项A正确。

第3题:

下列关于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

B.要约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撤回要约

C.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方才有效

D.撤回要约通知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


正确答案:B
[解析]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瀵要妁。樱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匏产垒撤回的效力。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

第4题:

在以下情况中,要约不可以撤回的有( )。

A.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B.撤回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C.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正确答案:B
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日后才发生,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第5题:

下列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已

下列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B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撤销要约的通知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正确答案:BE

第6题:

甲公司于8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想反悔,8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26日到达乙公司。27日,乙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 )

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

B.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

C.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

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


正确答案:D
「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销。

第7题:

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A.于10月15日成立

B.不成立

C.于10月11日成立

D.10月20日成立


参考答案:C

第8题:

下列有关要约撤回和撤销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D.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正确答案:ABC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本题A、B、C项是正确的。

第9题:

下列关于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

B要约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撤回要约

C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方才有效

D撤回要约通知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


正确答案:D
B【解析】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

第10题:

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效
B.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
C.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D.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销

答案:B
解析: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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