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北大仓”公司购买100吨大豆后,委托“九头鸟”运输公司从大连运输至上海(散货运输。5月1日发运, 预计5月15日运

题目
多选题
甲从“北大仓”公司购买100吨大豆后,委托“九头鸟”运输公司从大连运输至上海(散货运输。5月1日发运, 预计5月15日运到)。5月2日,甲、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吨大豆出卖给乙。”甲未通知“九头鸟”公司。5月4日,运输的大豆全部(因不可抗力)被海水浸泡。5月6日,甲、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0吨大豆出卖给丙。”但甲未告知丙大豆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关于这两个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承担

B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乙承担

C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承担

D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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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A公司委托B运输公司运输从生产烟花爆竹的C企业购买的烟花爆竹,应由A公司向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运输申请。()


【正确答案:】Yes

第2题:

某农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5000立方米木材。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又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上海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上海市运至终点站。当收货入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250立方米木材。收货人遂向菜农场、铁路局、海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交涉,但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收货人只能诉诸法律。法院应判决由谁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 A.某农场 B.铁路局 C.海运公司 D.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所以在本题中,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一货物运输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将甲的货物通过铁路由济南运往上海。后乙运输公司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联运合同,由丙公司负责北京至上海段该货物的铁路运输。在北京至上海途中,因可归责于丙的事由致货物毁损。对该部分毁损,应由谁对甲负责?()

A、乙运输公司

B、丙运输公司

C、乙、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D、乙公司先向甲公司赔偿,后乙公司再向丙公司追偿


答案:A

第4题: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答案:A,C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5题:

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铁路国际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径数个国家最终到波兰。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运输合同从铁路部门签发运单时起成立
B.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则甲公司只能要求该区域的铁路运输部门承担责任
C.该次运输的责任期间从铁路部门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到达国的运费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只能在到达国境内变更收货人和到达站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当选。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也就是说始发站只要答应承运,合同就成立了。运单的签发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A项的表述错误,应当选。选项B当选。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不符合民法上关于连带责任的基础要求,但从保护托运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是合适的。不要总拿民法的规定套特别法的规定。B项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选项C当选。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C项的开始节点错误,应当选。选项D不当选。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发送国的运费由发货人支付,过境的运费可由发货人支付,也可由收货人支付。到达国的运费由收货人支付。D项关于到达国运费承担的结论是正确的。收货人只能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变更收货人。D项关于这一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

第6题:

某农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5000立方米木材。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又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上海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上海市运至终点站。当收货人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250立方米木材。收货人遂向某农场、铁路局、海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交涉,但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收货人只能诉诸法律。法院依法判决应由谁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

A.某农场

B.汽车运输公司

C.海运公司

D.铁路局


正确答案:D
「考点」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解析」某农场交付了木材以后,应当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义务。《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所以在本题中,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吉林省雄立林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1000立方米木材。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义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广州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广州市运至终点站。当收货方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50立方米木材。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请问:林场应向谁索赔?( )

A.汽车运输公司

B.铁路局

C.海运公司

D.铁路局、汽车运输公司、海运公司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313条、第321条的规定,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8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从A县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至B县,乙公司应当向A县公安局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正确答案:】No

第9题:

李某与甲公司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甲公司负责将其一批货从大连运往广州,在大连到北京段采用铁路运输由甲公司自己负责,到北京后交由乙公司用公路方式运到广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从大连到广州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B:乙公司对从北京到广州的公路运输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
D: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运送的区段对总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能要求总的承运人与某一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0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买盐酸3000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盐酸3000 升,并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盐酸发运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不料在运输途中,一罐盐酸从车上掉落,导致盐酸泄漏,将在路上行人丁的左臂大面积灼伤。丙运输公司因此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盐酸按时发运至乙处。丁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乙公司也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此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2)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3)对于甲公司、乙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问应当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丙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丙运输公司和丁之间存在侵权责任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违约责任关系。
(2)丁的损失应当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该类损害属于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质,对于该类物质造成他人伤害的,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虽然丙运输公司是为甲公司承运,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丁的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甲公司违约是由第三人(丙运输公司)的行为所致,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运输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按时送货有过错,不能免责,丙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合同法》第121条(合同的相对性)。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本案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故应当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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