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

题目
问答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特征:
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③必须是明确表示的。
④必须具有合法性。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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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参考答案:

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特征: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类型: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2题:

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便是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依据。但是另一方面,委托人的授权也要为代理人所接受。所以也可以说,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即,委托人让诉讼代理人代理哪些事项,诉讼代理人就只能代理哪些事项;委托人让诉讼代理人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代理这些事项,诉讼代理人就只能在这种权限范围内代理这些事项。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这一点与法定代理人有莫大的区别。


第3题:

简述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正确答案:

第4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5题:

简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特征: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即物上请求权人与相对人都是特定的,符合债的主体特定性特征,是对人权。其次,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虽然以物权为基础,并以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和实现收益为其目的,但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不是物权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最后,物权是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第6题:

简述诉讼上的自认的要件。


参考答案:

A.时间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B.形式要件上自认的表示应当明确,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构成拟制自认
C.实质要件上,自认对象是案件事实,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


第7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参考答案:

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上的自认分为以下几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当事人作出自认时是否有附加或限制,可分为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前者指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后者指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前者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后者则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前者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后者为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时,当事人认为诉讼代理人自认有误时,有权及时予以更正。


第8题: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答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施的旨在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强制性;单方性。


第9题:

以做出的方式为标准,自认可分为()

A、全部自认与部分自认

B、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C、完全自认与附条件自认

D、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参考答案:B

第10题:

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正确答案: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