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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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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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发作用。


第2题: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是一致的。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体系和结构不同。
作用范围不同。
作用机制不同。
保障实施力量和制裁方式不同。


第3题:

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第4题: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二)、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屋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举国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5题:

试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制度同为国际私法中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两者在维护内国法的尊严和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方面具有共性。但两者的产生的原因和着眼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1)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逃避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造成的,而公共秩序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的结果与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
(2)虽然两者在结果上都是对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不予适用,但法律规避不适用外国法,主要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而公共秩序则主要着眼于维护内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6题:

论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此外,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因为这毕竟是一个思想认识范畴。但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应用法学学科的划分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动了行政法学的产生;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便促动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其二,法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第7题:

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
二者的区别是: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
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
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第8题:

政策与法律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

区别: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两者的调整范围和方式不同。
4.两者的稳定成程度不同。
联系: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2.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
3.政策对法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4.政策依靠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9题: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答案: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联系:
1.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
(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5)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2.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
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是指管理该协议的事实上的国际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轮贸易谈判,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者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多边贸易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4.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5.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直到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替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二,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中的诸边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加方间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是不同的。
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凋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根据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


第10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


参考答案: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想到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关系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促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下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宝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