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该楼房可否投保?

题目
问答题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该楼房可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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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下列各题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自1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6 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 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9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 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 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9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 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5 000元。 2009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座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 2010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 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5 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l000元,但不同煎解除租赁合同。 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不能解除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201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受让人丙继续有效,丙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第2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考点]按份共有
[解析]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B正确。其次,选项A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根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A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D正确。

第3题: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9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9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9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0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消4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可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第4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2009年11月,某工业企业销售其新建楼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企业支付与楼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企业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楼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楼房缴纳有关税金77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第6题:

关于该楼房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该楼房原来是单独所有 B.该楼房现在是区分所有 C.该楼房由吴某和周某共同共有 D.该楼房由吴某和周某按份共有


正确答案:AB
依照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原理,吴某将该楼房一层转让给周某以后,该楼房就从原来吴某的单独所有变成了二人的区分所有,而此时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共有关系,所以AB项正确,CD错误。

第7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l00万元,半年前欠丁l00万元,但甲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仅有的楼房作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嗣


正确答案:C
[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第8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


正确答案:C
6.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讲解: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

第9题:

凤凰房地产公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20亿元开发凤凰楼盘楼房,同时,办下土地使用权证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抵押给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提供贷款给凤凰房地产公司而享有的权利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房子抵押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
B.如果此时该楼房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凤凰房地产公司仍然要偿还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
C.如果楼房因案外人的原因而导致整体倒塌灭失的,案外人应当对甲进行赔偿
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凤凰房地产公司因楼房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具体为债权和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凤凰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

第10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元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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