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题目
名词解释题
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一般船长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背面添加的条款,注明将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目的是使非承租人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上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并入条款的措词应清晰、明确、完整地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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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中均可能出现的条款包括()。Ⅰ.冰冻条款;Ⅱ.战争条款;Ⅲ.互有责任碰撞条款;Ⅳ.新杰森条款。

A.Ⅰ~Ⅳ

B.Ⅰ,Ⅲ,Ⅳ

C.Ⅱ~Ⅳ

D.Ⅰ~Ⅲ


参考答案:A

第2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已知,该合同投保了一切险。


【问题】


1.本案例中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本案例中的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


3.本案例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解析:

1.(1)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2)理由:本案中,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装船时的数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所以卖方没有违约。由于采用CIF时,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既然货物数量的短缺是发生在装船后,所以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所以应由买方承担损失。同时,由于该货物买卖合同投保了一切险,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货物在海运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化肥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属于一切险赔付的范围,因此该部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因此本案例合同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具备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国际性,国际性的认定标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合同标的物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


(1)保障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保障的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也属海损范围。依货物损失程度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保障的费用。当发生海运风险事故时.对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将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①施救费用;②救助费用;③其他费用。


第3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了800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后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l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人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1)承运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2)收货人依据提单上的“并入条款”申请仲裁有无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提单;并入条款
【答案与解析】(1)承运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裁决正确。因为本次运输属于开列提单的航次货物运输,租船提单就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争端双方都具有中国国籍,无特别约定时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的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栽明的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本案中提单持有人是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承运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提单上有并入条款,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但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不包括时效问题.只包括承运人与其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时效是法定的。又因为租约是一个合约,只约束当事人不约束收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只适用提单,所以时效问题应适用提单的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承运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裁定正确。(2)收货人依据提单上的“并入条款”申请仲裁有法律依据,因为《海商法》第95条规定:“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仲裁条款属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可以适用。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论是依据班轮运输签发的提单,还是依据租船运输签发的提单,承运人都会在提单背面印刷上仲裁条款或在提单中并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以维护船东的利益。由于提单本身具有特殊性导致其仲裁条款与一般的仲裁协议条款的有效形式不相符,所以导致人们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一。在班轮提单中,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议价实力、地位极不平等,一般而言,强大的班轮公约都会凭其自身的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其签发的提单背面单方面拟定并事先印刷一大堆条款,其中便有仲裁条款。由于这种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且班轮提单一般只由承运人单方签署,而没有托运人或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签名。因此,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很难说是体现提单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一般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而在租约下签发的提单,其中的仲裁条款也同样存在这种不合理性。尽管最初的租约是船东与承租人在地位、实力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但在租约下签发的提单,常常只是以一种简单的“并入条款”将租约并入提单,从而达到以租约来约束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并使船东承担和租约相同的责任的目的。被并入提单的租约中仲裁条款也没有体现提单持有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也缺乏协商的合意性。尤其是仅含有一条简单笼统的“并入条款”根本没有提及租约仲裁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更是一点都没能体现提单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认此时的仲裁条款亦适用于毫不知情的提单持有人,是不符合一般仲裁协议有效性所要求的合意性,并且将来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时,可能会产生对提单持有人不利的情况。我国《海商法》对于“并入条款”规定的很不明确。根据我国《海商法》,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是可行的。与我国《海商法》第95条相比,l978年《汉堡规则》在第22条第2款对并入条款作了特别说明,即如果租船契约中载有应将该租约所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而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并未载有一项特别的注解,规定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则承运人不得援用该条款对抗正当取得提单的人。由此可见,根据1978年《汉堡规则》,只有在提单中特别注明并入的是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且约束提单持有人,该并入条款才被承认,否则,仅以一条简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条款并不当然地有效并入提单当中。无论是班轮提单还是租约提单,其基本特征是仅船东单方面签发,缺少协商性和合意性。根据我国《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无论是班轮提单还是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都因提单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缺少双方"-3事人的书面合意表示,从这一点来看,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不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实践中的情况并非如此,而且如果一律都判定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话,对于原本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船东而言不大公平,这将不利于仲裁条款制度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航运业的发展。所以,对于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应该作具体分析。各国对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态度是不一致的。我国和美国有关法律对提单中的“并入祭款”不作严格规定,简单的“并入条款”可以使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中。按照国际上关于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首先是并入条款所规定的范围J必须是能够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因此,如果1并入条款只是笼统地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这1种情况下只能并入租船合同中与货物装船、运输、1卸船、交付以及与运费支付直接相关的条款。此1时仲裁条款并不能"-3然地并入提单,如果提单并1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并入租船合同中的某些具体1条款,如仲裁条款,此时这种具体条款才可能被1并入,而英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提单中特别注明J并入了仲裁条款才发生效力,英国法律有关提单f并入条款的规定目前是最严格的,如果并入条款J中明确规定了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该『条款本身适合该提单,不与提单的明确规定相抵1触,则该仲裁条款可以并入。这一点和1978年《汉堡规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班轮运输下签发的提单,由于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已使用多年,其中的内容其他有关地方也已熟悉,这包括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即使该提单的仲裁条款为班轮公司单方签订,仲裁条款也应有效,因为有关方接受了提单。提单持有人并根据提单的其他条款提起诉权,也可以说承认了提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而租船运输下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可能不知道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内容,如果都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将对提单持有人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对于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予以严格的认定。只有明确的措辞表示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或写明提单条款的内容。总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其适用的准据法.只有符合准据法的规定,才可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要产生效力,首要条件是它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使仲裁协议本身有效。其次才考虑如何才能有效地把该仲裁协议并入到提单中来。由于提单自身的特点导致该仲裁条款和一般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一致,其是否有效地并入到提单中需要经法院或仲裁庭来认定。所以,船东在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时,应尽量使用明确完整地措辞。再次,船东应举证说明提单持有人接受其他条款的同时,也接受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提单的一部分,提单持有人既然选择了以提单其他条款提起诉权.那当然承认提单,也应该承认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只有谨慎地并入完备的仲裁条款并积极地采取抗辩行动,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认可,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有效的并入到提单中。本题中收货人依据提单上的“并入条款”申请仲裁有法律依据,因为《海商法》第95条规定:“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仲裁条款属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可以适用。

第4题: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是()

  • A、运输合同
  • B、运输合同证明
  • C、货物收据
  • D、交货凭证

正确答案:C,D

第5题:

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正确答案:一般船长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背面添加的条款,注明将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目的是使非承租人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上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并入条款的措词应清晰、明确、完整地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第6题:

“装卸损坏条款”经常出现在()。

A.航次租船合同中

B.定期租船合同中

C.提单条款中

D.船舶保险合同中


参考答案:B

第7题:

简单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正确答案: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有
1.船舶状况说明条款
2.船东责任条款
3.绕航条款
4.运费支付条款
5.装卸条款
6.滞期费、速遣费条款
7.留置权条款
8.合同解除条款
9.提单条款
10.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11.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12.佣金条款
13.罢工条款
14.战争条款
15.冰冻条款
16.仲裁与法律适用条款

第8题:

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是:( )

A.航次租船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本身,而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

B.航次租船合同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C.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受国内法的调整,而提单则主要受《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约束

D.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ABC
【考点】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
【解析】光船租赁合同可称得上是财产租赁台同,但航次租船合同不属财产租赁合同,而属于运输合同。

第9题:

NYPE是()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 A、航次租船
  • B、定期租船
  • C、光船租船
  • D、提单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某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提交中国北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法律进行仲裁”。当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即承租人要求,船长签发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其背面载有“并入条款”,该并入条款规定“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条件并入本提单。”当船舶抵达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发现大量货物水损。经过初步调查,因为船舶在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为了稳性,船员打入大量压载水。由于船员的疏忽没有关紧阀门,使压载水过多溢出流入货舱,造成货损10万美元。由于货舱内的污水沟堵塞致使流入货舱的污水无法迅速排除,船员又没有及时清查,使积水侵蚀货物,又造成进一步货损5万美元。收货人向卸货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出租人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该提交仲裁解决。此案是否应该提交仲裁解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不应提交仲裁。首先仲裁条款的并入需要有明确的语句表明并入仲裁条款。其次,提单并入租约内容的,应附有租约,以供提单持有人查阅。因此,本案仲裁条款并没有并入,故不能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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