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Ⅰ~Ⅳ
B.Ⅰ,Ⅲ,Ⅳ
C.Ⅱ~Ⅳ
D.Ⅰ~Ⅲ
第2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已知,该合同投保了一切险。
【问题】
1.本案例中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本案例中的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
3.本案例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哪些?
1.(1)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2)理由:本案中,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装船时的数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所以卖方没有违约。由于采用CIF时,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既然货物数量的短缺是发生在装船后,所以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所以应由买方承担损失。同时,由于该货物买卖合同投保了一切险,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货物在海运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化肥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属于一切险赔付的范围,因此该部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因此本案例合同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具备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国际性,国际性的认定标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合同标的物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
(1)保障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保障的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也属海损范围。依货物损失程度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保障的费用。当发生海运风险事故时.对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将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①施救费用;②救助费用;③其他费用。
第3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了800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后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l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人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1)承运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2)收货人依据提单上的“并入条款”申请仲裁有无依据?为什么?
第4题: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是()
第5题:
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第6题:
A.航次租船合同中
B.定期租船合同中
C.提单条款中
D.船舶保险合同中
第7题:
简单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8题:
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是:( )
A.航次租船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本身,而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
B.航次租船合同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C.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受国内法的调整,而提单则主要受《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约束
D.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9题:
NYPE是()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第10题:
某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提交中国北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法律进行仲裁”。当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即承租人要求,船长签发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其背面载有“并入条款”,该并入条款规定“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条件并入本提单。”当船舶抵达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发现大量货物水损。经过初步调查,因为船舶在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为了稳性,船员打入大量压载水。由于船员的疏忽没有关紧阀门,使压载水过多溢出流入货舱,造成货损10万美元。由于货舱内的污水沟堵塞致使流入货舱的污水无法迅速排除,船员又没有及时清查,使积水侵蚀货物,又造成进一步货损5万美元。收货人向卸货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出租人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该提交仲裁解决。此案是否应该提交仲裁解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