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该公司资产情况如下:属于企业的实物、现金等有100万元;另有一

题目
问答题
宏达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该公司资产情况如下:属于企业的实物、现金等有100万元;另有一座办公楼价值240万元,已作为向A银行的贷款的足额抵押;该公司作为联营企业一方投入其他企业40万元;美华公司欠该公司货款50万元;宏达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250万元。该公司还有的负债如下:为维持公司日常开支,向职工借款40万元;欠B银行贷款200万元;欠税款100万元;欠胜利公司货款450万元;解除与飞翔公司合同造成飞翔公司损失50万,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欠职工工资30万元。问如何进行清偿?要列出具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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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核查,公司现有财产包括:①属于企业的实物、现金等50万元;②办公楼价值120万元已作为100万元贷款抵押;③为维持破产前的日常开支,向企业职工借款20万元;④作为联营一方投入其他企业30万元;⑤他人欠该企业货款40万元。公司现有债务包括:①欠银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②欠税款60万元;③欠其他企业货款300万元;④欠职工工资15万元。 问题: (1) 该公司能否自己提出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2) 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该破产案件?说明理由。 (3) 哪些属于破产财产?说明理由。 (4) 该公司的债务有哪些?应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该公司可以自己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的同意。 (2)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及审理。 (3) 企业的实物和现金等50万元作为联营一方投入其他企业的30万元他人欠该公司货款 40万元为贷款抵押的房屋价值超过抵押贷款的20万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合计为 140元。 (4) 该公司债务应是:①银行贷款利息30万元;②欠税款60万元;③欠其他企业货
(1) 该公司可以自己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的同意。 (2)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及审理。 (3) 企业的实物和现金等50万元,作为联营一方投入其他企业的30万元,他人欠该公司货款 40万元,为贷款抵押的房屋价值超过抵押贷款的20万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合计为 140元。 (4) 该公司债务应是:①银行贷款利息30万元;②欠税款60万元;③欠其他企业货

第2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的实质标准是( )。

A、债务人资不抵债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债务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参考答案:D

第3题:

假设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年2月20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2008年10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的请求撤销了该行为。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该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前发生的,是不能予以撤销的。

第4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的标准是:

A: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C选项正确。

第5题:

甲企业为国有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甲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

A.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B.债权债务的由来

C.职工安置预案

D.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提出。选项C属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第6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D、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参考答案:C

第7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包括下列()情况。

A.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答案:BC

第8题:

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应依法宣告破产。

A.资不抵债的

B.不能还清债务的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D.没有发展前途的


正确答案:C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直接原因,应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9题: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

A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

B.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


正确答案:C
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10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答案:
解析:
(1)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当中,宏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关于自己破产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其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所以本案中,宏达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证明。
(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得到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宏达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
首先,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其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具有被申请破产的能力。所谓的破产能力,指的是某一个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破产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不管其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破产能力。本案当中的债务人宏达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再次,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当中申请人宏达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还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司从2004年以后,一直处于连续的负债状况。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呈连续状态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此看来,该申请人宏达公司已经达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并且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宏达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H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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