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职工贾某因休息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贾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又听说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请问贾某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贾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3题:
职工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职工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D.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第7题:
2014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代表全厂2 00 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 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 1 4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什么?(4分)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4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2分)为什么?(6分)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 00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2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 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 5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 1 4年2月5日受理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仲裁庭审理期限:(6分)
第8题:
A.该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B.该争议即使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也应受理
C.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D.若该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则应不予受理
第9题:
第10题:
2013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
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1月30日收到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60天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