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造价文件是()。

题目
单选题
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造价文件是()。
A

竣工结算

B

投标报价

C

竣工决算

D

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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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工程决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B.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 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C.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 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D.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 核意见后的45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正确答案:D

第2题: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参考答案:竣工结算报告

第3题:

下列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 )。

A.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B.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C.符合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D.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E.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正确答案:ACD

第4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 )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A.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文件
B.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
C.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D.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答案:A,B,C,E
解析:
选项D,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5题:

当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时,最后工程结算的价款是按(  )确定的。

A.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及承包方实际发生的单价
B.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及承包方所填报的单价
C.发包方提出的暂估工程量清单及承包方实际发生的单价
D.发包方提出的暂估工程量清单及承包方所填报的单价

答案:B
解析: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后得出合同价格。但最后的结算价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即按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总价格。

第6题:

关于“工程结算”账户的说法正确的有()

A、贷方登记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单已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结算的款项

B、其借方登记建造合同完成后,与“工程施工”账户对冲结清账户的款项

C、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尚未完工工程但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款项

D、本账户应按建造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在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单(文件)上请选出以下错误项:()

A.发包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B.承包方可以用竣工结算专用章替代法人印章

C.造价咨询方可以使用统一制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专用章


答案:B

第8题:

分包工程价款由分包单位与( )结算。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工程师

D.发包方的代表


正确答案:B

第9题: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  )承担。

A.质检人
B.施工人员
C.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
D.监理员

答案:C
解析:

第10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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