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l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

题目
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l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
A

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

B

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

可以转让债权但抵押权亦随之转让

D

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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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

B.由乙支付车款

C.由丙支付车款

D.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丁作为公正,在这一抵押法律关系中()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C

第3题:

甲的汽车一辆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5万元,但到期甲不能还债,甲乙协商,以汽车作价15万给乙,这属于担保法中的流质。()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签订流押条款)

第5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6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

A、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

B、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可以在转让债权时抵押权随之转让

D、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正确答案:C 

第7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第8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4~96 题:

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的借款和丁的修理费。

第 94 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抵押有效

B.甲、丙之间质押无效

C.甲、丙之间质押有效

D.丁对该车依法享有留置权


正确答案:ABD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留置权的取得
「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抵押符合形式要件,因此有效。故本题A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的汽车并未转移给质权人丙占有,因此,甲、丙之间的质押无效。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本题中甲无力向丁偿还汽车的修理费,丁基于承揽合同对甲的汽车享有留置权。
故本题D项正确。

第9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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