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某的

题目
单选题
刘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

客观公正

B

强化服务

C

廉洁自律

D

实事求是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3000余元,供给朋友做生意用。刘某的行为:()。

A、构成贪污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B

第2题:

阳光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11月,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下列事项:

(1)刘某是阳光公司会计科长.刘某的儿子在大学也就读会计专业.暑假,刘某的儿子向其提出了到阳光公司进行暑期实践的要求.刘某考虑再三后决定,直接将公司的部分会计工作带回家处理,以便儿子观摩.在未经任何领导批示的情况下,他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带回家.

(2)2009年1月,公司收回立信公司前欠货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已被注销的坏账,董事长程某指示刘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之用.

(3)2009年4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董事长程某因出差在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4) 2009年12月,公司采购员江某出差借款2 000元,填写借条时误写为3 000元,所以采用了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会计科长刘某签字后入账.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带回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公司董事长程某指示刘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人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公司董事长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对采购员江某出差借条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2.【参考答案】(1)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故把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带回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2)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材料中董事长的做法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
(3)不应当.《会计法》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不正确.划线更正法是指用划红线注销原有错误记录,然后在错误记录的上方写上正确记录的方法.划线更正法适用于编制的记账凭证没有错误,而是在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题干所述的行为属于编制的记账凭证有错误,应用红字更正法更正.

第3题:

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肖某承担

B.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刘某承担

D.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矗


正确答案:A
「考点」复代理
「解析」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4题:

刘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客观公正
B、强化服务
C、廉洁自律
D、实事求是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5题:

根据案例,回答 66~70 题: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专门建立了财务处,由李某出任财务处长,并任命刘某担任公司的出纳。李某很重视税务工作,4月5日派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4月12日根据需要设置了会计账簿,并制定了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年5月,公司财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李某要求按照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纳税,而刘某则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在某些方面与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李某则坚持认为本公司有自身的情况,不同意刘某的意见。刘某觉得李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这样的人领导下工作没有前途,便辞去了出纳工作,马上离开了公司。由于刘某辞职比较突然,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担任出纳,李某便让曾经做过出纳工作的会计档案保管员王某兼任出纳工作。公司通知刘某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让董事会秘书赵某进行监督;刘某则以事务繁忙,且资料不会有什么问题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来。

第 66 题 甲公司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税务登记事项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税务登记事项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第6题:

赵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赵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朋友刘某,刘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刘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

(1)赵某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

(2)若违反,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1)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2)《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
  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赵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
  幕的知情人员。赵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刘某,属于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第7题:

刘家宝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家宝的行为违背了(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客观公正

B.强化服务

C.廉洁自律

D.坚持准则


正确答案:C
刘家宝将公司的钱借给朋友开公司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是一种损公肥私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

第8题:

刘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星的行为违背了( )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客观公正

B.强化服务

C.廉洁自律

D.坚持准则


正确答案:C

第9题: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县甲局责令刘某从鸿达公司离职。刘某不听。该县乙局责令鸿达公司将刘某清退,并没收刘某从鸿达公司获得的报酬2万元,对鸿达公司罚款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退休前,其儿媳可在该局财务科工作
B.该县甲局应当为该县人社局
C.该县乙局应当为该县监察局
D.对该县乙局的没收决定,刘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公务员之间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刘某与其儿媳为近姻亲关系,刘某副局长,在县交通局担任领导职务,故其儿媳不得从事财务工作,故A项错。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回避。该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该县甲局应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该县人社局,故B项对,该县乙局应当为工商局,故C项错。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诉,故D项错。

第10题:

张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刘某“好处费”。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刘某在A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王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刘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刘某以A公司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刘某收取到张某、王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关于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行为表述中,错误的为(  )。

A.张某和刘某出于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有效
B.因为合同履行成功了,所以刘某得到“好处费”
C.刘某不应该收取这个“好处费”
D.张某应该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

答案:A,B
解析:
A项,在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都是中间人,因此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所以,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无效的。B项,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发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后再按约定向具体承接和执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支付相应的报酬。各国(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都严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经济利益。所以刘某不能在佣金之外再拿“好处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