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弟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弟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

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弟担任监护人

B

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

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

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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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接受甲的请求


正确答案:B
「考点」指定监护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第2题: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若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许。甲一次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参考答案:A, C

第3题:

甲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 由乙(女方) 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参考答案:ACD

第4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成人的: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当没有前一顺序的适格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格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5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1.【答案】A 【考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第6题:

下列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正确、不合法的有( )

A.甲乙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甲享有,乙不再拥有这项权益

B.乙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方面作出较多工作,甲向乙补偿现金1万元

C.甲乙离婚以后,儿子由甲抚养,乙不经甲的同意,不得随意看望儿子,也不得与儿子接触

D.甲乙离婚以后,儿子由乙抚养,甲必须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200元


正确答案:AC
《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0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本题中,B和D的做法是合法的,而A和C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第7题:

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参考答案:C

第8题:

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参考答案:A
遗嘱指定监护是民法总则新增的内容,遗嘱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顺序。故此题答案选A。

第9题:

自然人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正确答案:√
[答案] A。[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属于优先考虑的指定对象。甲性格暴躁不构成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故本题判断正确。

第10题:

甲于2007年与乙结婚,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参考答案:C
解析: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题中的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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