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

题目
问答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重大案件上报;2委托厦门分公司代查勘;3取得必要的单证,包括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证明、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气象记录、进出港口记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等;4申请厦门当地商检机关进行检验;5对受损货物进行被保险人(甲公司)、承运人(捷达船运公司)、我司三方联合检验,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货损数量、残值等以商检报告为准;6要求收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索赔函中明确三方联合检验所确认的货损数量;7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相关证据保全;8预付赔款申请;9根据总公司批复,在收到被保险人(甲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向甲公司预付赔款;10向承运人追偿;11结案后,将全套材料制成案卷上报总公司核准。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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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上海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 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甲公司依合 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长飞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了渗漏险。“长飞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船强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物损失约40万美元。对于该案,下列选项 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上海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上海甲公司办理投保

C.承运人可依《海商法》有关免责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正确答案:ABCD
【考点】CIF术语;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
【解析】在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运输和投保,所以本案应由上海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由其办理投保。“长飞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天灾.天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责任。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故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第2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卖方乙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收货港后,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发生了损失,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丙公司的船员在管理船舶时为排雨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捅破,雨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货物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船运公司丙

C.买方甲

D.卖方乙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丙公司船员过失导致船舶出现漏洞,其行为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并非管货过失致使货物受损,故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B不选。另外,水渍险的范围不包括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单独附加投保),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负责损失,A不选。CIF价格术语,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对此损失没有责任,所以损失应由买方甲自己承担,所以选C。

第3题:

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

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

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船方

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


正确答案:BD
【考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解析】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本题中货物尚未装运,故承运人的责任还没有开始。故BD项正确,AC项不正确

第4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合同。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签订地。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 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申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A,B
解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倒签提单的欺诈也使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原保险单下的保除责任,货物风险转移也因为托运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不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第6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BD .

  解析: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装船。而实际装船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因而属于倒签提单,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A、B项正确。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过装运船舷时转移。本题中,卖方甲公司在买方乙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由指定的船只上,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舷后由卖方甲公司转移给买方乙公司,所以,D项正确。FOB术语下双方都无投保义务,即使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但对合同延迟履行的风险一般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所以不应选C项。

 

第7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问题:

(1) 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2)经查,该批化肥的发票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于水湿发生贬值,残值估计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于理赔工作耽误了最佳销售时机,该批化肥至多能卖100万元人民币。请就上述已知条件制作赔款理算书,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1重大案件上报;2委托厦门分公司代查勘;3取得必要的单证,包括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证明、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气象记录、进出港口记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等;4申请厦门当地商检机关进行检验;5对受损货物进行被保险人(甲公司)、承运人(捷达船运公司)、我司三方联合检验,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货损数量、残值等以商检报告为准;6要求收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索赔函中明确三方联合检验所确认的货损数量;7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相关证据保全;8预付赔款申请;9根据总公司批复,在收到被保险人(甲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向甲公司预付赔款;10向承运人追偿;11结案后,将全套材料制成案卷上报总公司核准(2)保险金额500万保险价值550万损失350万市价跌落100万(除外责任)因此,赔款为350*(500/550)=318.18万

第8题: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FOB天津。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甲公司应负责安排运输事宜,并应在货物在天津上船后向乙公司及时发出通知

B.货物虽在天津上船,但天津并不是交货港,交货地在美国的目的港

C.货物的风险在天津货物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双方的费用分界线也在于此

D.美国乙公司有义务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


正确答案:C
【考点】FOB贸易术语
【解析】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即由美国乙公司负责租船按约定时间到天津港装货,但货物上船后,卖方甲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乙公司,以便乙公司能够及时为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投保,但投保并非FOB施加给买方的义务,是买方根据自己承担的风险自行决定的。故A项前半句说法错误,后半句正确。D项说法也错误。B项说法错在FOB下装港就是交货港。C项说法正确。

第9题:

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


正确答案: 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表明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只表明这是原告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为原告的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约定的货物,不表明原告装载货物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因此,预备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据此,中国厦门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国厦门没设有分支机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涉外海事诉讼,和中国厦门没有任何管辖联系因素,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第10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正确答案: 1重大案件上报;2委托厦门分公司代查勘;3取得必要的单证,包括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证明、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气象记录、进出港口记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等;4申请厦门当地商检机关进行检验;5对受损货物进行被保险人(甲公司)、承运人(捷达船运公司)、我司三方联合检验,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货损数量、残值等以商检报告为准;6要求收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索赔函中明确三方联合检验所确认的货损数量;7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相关证据保全;8预付赔款申请;9根据总公司批复,在收到被保险人(甲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向甲公司预付赔款;10向承运人追偿;11结案后,将全套材料制成案卷上报总公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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