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社会工作者小李为癌症晚期的张阿姨提供服务有三年了,双方建立了高度信任的习系。张阿姨把小李当做自己亲身闺女看待,有很多没有跟儿女提起的事情,都会跟小李说。有一天,小李在与张阿姨的谈话中得知她有数额不小的银行存款,但又不愿意留给子女。面对这种情况,小李应当( )
A.告知张阿姨的家人
B.根据保护隐私原则,为张阿姨保守秘密
C.与张阿姨面谈,了解她目前的苦恼和生活状况
D.劝说张阿姨将存款转给自己的孩子
第2题:
第3题: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本案该如何解决?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7岁,小儿子13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父子三人构成盗窃犯的共犯
B.父亲构成盗窃犯,两个儿子不构成犯罪
C.父亲和大儿子构成盗窃犯,小儿子不构成犯罪
D.父亲和小儿子构成共同犯罪,大儿子不构成犯罪
第7题:
第8题:
王某上班期间,其8岁的儿子玩耍时摔伤,邻居张阿姨主动带王某的儿子到医院包扎,花去300元。张阿姨有权要求王某偿付300元的包扎费用。 ( )
第9题:
案例:
王阿姨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与老人同住,小儿子在外省读大学。最近,王阿姨因与儿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心情烦躁,晚上经常失眠,唉声叹气。经社会工作者了解,原来让王阿姨与儿媳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房子。儿子与儿媳刚结婚时,王阿姨家只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在朝夕相处下,王阿姨与儿媳总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口角。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王阿姨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让给儿子和儿媳住,老两口再到外面买一套房子,因为是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买的,所以房产证上也只写老两口的名字。没想到这件事招致儿媳的不满,儿媳说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不写他们的名字,是老人故意的,想要日后将房子留给小叔子,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她就不负责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这番言论让王阿姨伤透了心,也因此而不知所措。
问题:
1.请界定在上述案例中,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
2.针对王阿姨目前面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主要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3.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妇女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上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案要点】
1.
根据上述案例,王阿姨面临的主要困境有:
(1)婆媳矛盾:王阿姨和老伴打算买套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与老伴的名字,这个举动让儿媳不满,造成了严重的婆媳矛盾。
(2)生理症状:因为与儿媳经常发生口角,再加上房子引发的矛盾,王阿姨的心情受到很大的影响,并因此出现失眠等现象。
2.
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个案辅导与家庭辅导的介入策略:
个案会谈:与王阿姨会谈,通过同感表达建立信任关系,用个案工作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中“描述——宣泄”的方法帮助服务对象疏导、释放负面情绪,缓解情绪问题;帮助调整认知,引导对儿媳的理解;如失眠严重,连接医疗资源。
个案会谈:与王阿姨的大儿子和媳妇会谈,以接纳、尊重、同感的理念和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们了解两位老人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并且明白自己有照顾父母的责任;帮助调整认知,疏导情绪。
家庭会谈:搭建沟通的桥梁,协调王阿姨与儿媳之间的关系,让他们了解彼此的想法,通过换位思考来相互原谅彼此以前因小事儿发生的矛盾,并且消除矛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让王阿姨多与儿媳沟通,说明房产证没有儿子与媳妇的名字,并不是为了日后留给小叔子,而只是因为买房时用的是自己和老伴的积蓄,且买房也是为了避免与家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是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帮助建立家庭契约。
【提示】此题的考点是妇女社会工作中的婚姻与家庭服务,此题情节较为简单,服务对象的问题与困境较为清楚容易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介入策略的表达上要体现专业性。也许没有学习过社会工作,但有丰富人生经验的人也能回答类似的问题,但那是仅凭经验在做答,体现不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