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丈夫离婚后继续在原村生活,那么她在该村所承包的土地(  )。

题目
单选题
陈某与丈夫离婚后继续在原村生活,那么她在该村所承包的土地(  )。
A

由陈某的丈夫承包

B

应该继续由陈某承包,享受不变的待遇

C

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

D

由其子女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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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表述不属于重婚罪的行为是( )。

A.陈某不喜欢丈夫,但丈夫不愿与陈某离婚,陈某就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搬出家,不久与另一男子结婚

B.王某的丈夫因公出国,在此期间,王某与另一男子公开生活在一起,以夫妻相称

C.某女性爱上自己的上司,这个上司已婚,该女性与上司结婚,并生下一个小孩

D.李晨多次向她的经理表白爱意,但她的经理并未理睬,无奈之下她与别人结婚了


正确答案:D

 ABC选项中,婚姻中的某一方都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而与别人结婚或以婚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是重婚罪的行为。所以正确答案为D

第2题: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ABC
A选项中,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均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时,只要有理由即可,至于在法律上理由是否成立,则需要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B选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被告起诉要求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本题中原告甲与本案从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4题:

黄某与丈夫离婚后继续在原村生活,那么她在该村所承包的土地( )。

A.由其前夫承包

B.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

C.由其子女继续承包

D.由其继续承包,享受不变的待遇


正确答案:D
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应不变。针对本题,黄某在该村所承包的土地应该继续由她承包并且享受不变的待遇。

第5题:

张某在其承包的村集体所有土地中发现了矿产资源,该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是()。

A.国家

B.该村

C.张某(在承包期间)

D.前三者共有


参考答案:A

第6题:

演员刘某对丈夫陈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分共有财产,在开庭审理时,刘某因害怕在法庭上见到陈某尴尬便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得到法院同意后,刘某委托律师邓某代理其进行诉讼,但没有进行特别授权,后来,由于陈某同意离婚,邓某便代理刘某放弃了平分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并与陈某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

问:

(1)刘某不出庭是否正确?为什么?

(2)邓某放弃刘某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不出庭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仍应出庭。
(2)邓某放弃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邓某没有得到刘某的特别授权,没有权利处分刘某的实体权利。

第7题:

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后来李某发现丈夫王某婚外与同性居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李某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王某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妻子主张同性恋丈夫离婚时进行赔偿可以吗?


参考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与婚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早已不将同性恋者视为病态,而是视为一种不同的性取向,一些国家法律还赋予同性恋合法的婚姻地位。因此,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对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8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正确答案:AC
80.答案: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第9题: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10题:

甲村李某一家在耕地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不久,李某女儿嫁到乙村,但未将户口迁入乙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全家必须将承包经营的耕地交回甲村
B.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C.李某女儿已出嫁,甲村应调整李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D
解析:
BD。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本题答案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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