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

题目
多选题
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的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为40%,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B

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26万美元

C

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D

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8.4万美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为: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
B项,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其计算公式为:在居住国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外国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
C项,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又分为三种: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和分项限额抵免。本题只有一个来源于外国的收入,按综合限额抵免计算无意义,该笔收入也未告知外国所得的项目,无法用分项限额抵免计算,因此按分国限额抵免计算即可。按分国限额抵免计算,应先计算抵免限额,国外所得抵免限额=70×20%=14万美元,在国外实际缴纳税额=70×40%=28万>14万,则居住国抵免额为14万。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
D项,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政府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额)×适用税率。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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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正确答案:×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2题:

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
解析:

第3题:

美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年度取得的所得为100万美元,在美国取得的所得为200万美元,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美国的税率为30%,则该企业根据抵免法应纳美国的所得税为( )万美元。

A、60

B、90

C、50

D、70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符合居民纳税人便准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0天
  •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2个月

正确答案:A

第5题:

共用题干

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的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为40%,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B、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26万美元
C、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D、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8.4万美元

答案:A,B,C,D
解析: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第6题:

某外籍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已住满3个纳税年度,其下列收应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境外股息收入

B.在境外获得的稿费收入

C.汇入中国境内的境外股息收入

D.在中国境内某工商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E.在中国境内转让专有技术收入


正确答案:ABCE

第7题:

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B.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免税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D.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
解析:
选项B,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是需要纳税的。

第8题:

汇算清缴的期限()

A.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

B.在纳税年度内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C.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D.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假设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 在双重纳税情况下,子公司应向乙国政府缴纳税款( )万美元。

  • A、1
  • B、2
  • C、3
  • D、4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某跨国纳税人,总公司在甲国,甲国所得税率为25%,在乙国设一常设机构,乙国所得税率为50%,在某一纳税年度内,该公司从甲国获得收入20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收入1000万美元,总公司发生了200万美元的销货贷款利息费用,原应由分公司承担50%,实际由分公司承担100%的利息费用。计算该公司少纳税额并指出其避税方法。


正确答案:原来应该由甲国总公司和乙国的常设机构分别承担利息费用50%,即各100万美元,如果总公司承担100万美元利息,总公司利润减少100万元,所得税少缴100×25%=25(万美元),但乙国的常设机构比现在的200万美元少承担100万美元的利息,则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比现在要多100万美元,乙国的所得税率为50%,则要多缴所得税100×50%=50(万美元),总公司与常设机构合起来要多缴50-25=25(万美元)的所得税。所以现在该公司把利息费用全部由税率较高的乙国常设机构承担,比原来的分别承担要少缴25万美元的所得税。另外总公司和常设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注意,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公司),这里就是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避税。如果设在甲国和乙国的分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两者是关联企业,则是通过转让定价方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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