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经常到某合伙企业“新时代网吧”玩游戏。2008年3月2日,李某因儿子在“新时代网吧”上网与网吧执行合

题目
问答题
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经常到某合伙企业“新时代网吧”玩游戏。2008年3月2日,李某因儿子在“新时代网吧”上网与网吧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吴某发生争执。李某将争执的情况告诉了任N县工商局经检大队长的丈夫赵某。赵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吴某不再容留其子到该网吧上网,并退还其子在该网吧上网花费的300元钱,吴某答应不再容留其子上网,但不同意退费。赵某甚怒,报告局长说吴某无照经营网吧,要求扣押吴某的电脑。局长同意后,赵某即通知手下人前往吴某网吧处,以吴某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名义扣押了“新时代网吧”的10台电脑。吴某见事态扩大,第二天做笔录时,主动承认错误,并同意退还赵某儿子玩游戏的300元。赵某见好就收,遂于2008年3月24日制作了一张《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新时代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对吴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收缴。请回答下列问题:县工商局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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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

A.父母逼迫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

B.某小学将学习成绩垫底的王某开除

C.某网吧负责人让16岁的小明进网吧玩游戏

D.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不让自己10岁的儿子上


正确答案:A
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A项中被迫嫁人的女儿超过了18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第2题:

无业青年李某(23岁)与15岁的初中学生王某在网吧相识,李某指使王某乘网吧主人不在时,将一台电脑偷走卖与他人。买后所得的5000元钱二人平分,各得2500元。下列选项中对李某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成立教唆犯罪

B.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与王某成立共同犯罪

D.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王某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能成为教唆犯的对象。因此李某不成立教唆犯,也不与王某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手段将犯罪方法传授与他人,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而且是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与教唆犯罪有很大区别。

第3题:

五年级学生陈某逃课去网吧上网,学校在得知消息后,应当:


参考答案:及时与陈某的父母取得联系

第4题:

李某因涉嫌抢夺被拘留。拘留期间,( )不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A.李某的已经成年的儿子
B.李某的舅舅
C.李某的父亲
D.李某的律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李某的舅舅”不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5题:

某校初一住校生周某,某天晚自习时偷跑到网吧玩游戏,第二天继续逃课在外上网10个多小时后,下午猝死在网吧。针对此事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网吧不应该让周某进入,网吧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B.学校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C.周某的父亲或监护人有责任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D.周某违反学校规定偷跑到网吧上网致死,学校没有责任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A项正确。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B选项正确。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C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案例中的学校没有尽到责任,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故本题选D。

第6题:

2009年3月张某以一栋房产作价38万元与李某、王某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09年10月张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其未成年的儿子张小某成为其唯一继承人,夏某为张小某未成年时的监护人。张某死亡时,合伙企业债务为15万元。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B.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为行使其权利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正确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7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第8题:

  李某被某公安局机关错误羁押期间死亡,下列人员中无权提出国家赔偿的是

A.李某的妻子

B.李某的母亲

C.李某的成年儿子

D.李某的成年弟弟


  参考答案: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李某的妻子、母亲及儿子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李某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无权提出赔偿。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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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李某的未成年儿子在学校将他人打伤,李某与学校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错
解析:
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

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
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
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


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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