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婚,与乙女发生婚外情,并在外同居。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乙,乙因此与甲妻丙诉讼,法院判乙败诉。关于本案,

题目
单选题
甲已婚,与乙女发生婚外情,并在外同居。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乙,乙因此与甲妻丙诉讼,法院判乙败诉。关于本案,下列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
A

具体法律规则在适用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

B

意思自治原则是有限制的

C

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冲突时,公序良俗原则优先

D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支持甲立遗嘱将遗产给乙的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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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兰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嚼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第3题: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正确答案:A
遗嘱生效对,甲乙都己经成人,原遗嘱有效。

第4题: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丙在知道该遗嘱两个月内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丙放弃继承
B.若乙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乙接受遗赠
C.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D.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选项A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为ABC。

第5题:

甲已婚,与乙女发生婚外情,并在外同居。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乙,乙因此与甲妻丙诉讼,法院判乙败诉。关于本案,下列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7错误的是()。

A.具体法律规则在适用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
B.意思自治原则是有限制的
C.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冲突时,公序良俗原则优先
D.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支持甲立遗嘱将遗产给乙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规则在适用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故A项表述正确。每个法律原则背后所反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对于法律原则之间的优先适用是无法比较的。从本案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当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或者其他法律原则产生冲突时,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故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而对于本案来说,法官最终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使甲立遗嘱将遗产给乙的行为有效,丙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故D项表述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问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一问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是在病榻前立下口头遗嘱,三问房屋由大儿子独自继承,当时旁边有亲戚熟人在场作见证。后来,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又后悔病中的决定,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2001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B.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C.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D.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几种遗嘱的效力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20条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在本案中,即使甲病愈以后不再立一份代书遗嘱,他在病中所立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甲乙的遗产必须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第7题: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正确答案:
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真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嘱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N-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第8题:

甲无子女,20年前收养了乙,1998年乙到外地打工,甲与村委会订立了遗增抚养协议,在其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2002年1月病重,邻居丙热心帮助,将甲照顾的很好,甲感动,立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分给丙。2002年10月甲去世。村委会处理完丧事,丙拿着遗嘱找到村委会,要求分一半遗产,乙也回来要遗产,本案如何处理?

如果村委员会放弃受遗增,遗产怎么分配()

A.由丙和乙一人一半

B.全部由乙继承

C.遗产应收归国有

D.遗产应收归集体所有


参考答案:A
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高,既然放弃就转为 执行 遗嘱,执行后剩余遗产就是法定继承了。

第9题:

甲与其父乙水火不容,乙生前多次向邻居说甲无权继承自己的遗产,甲也多次口头声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但甲在乙死后反悔,而乙在死前也未立下遗嘱,则( )

A.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也无效
B.因乙多次表明甲无权继承自己遗产,因此甲无权继承遗产
C.因甲多次申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应视为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D.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乙的口头声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无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继承尚未开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选A。

第10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死亡推定;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甲、戊、己作为乙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A项正确;戊、己、丁母作为丁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知,乙、丁虽彼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从转继承乙的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题中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又因为甲的长子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戊和已有权代位乙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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