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三人对一架钢琴为共同共有,甲欲将该钢琴卖与丁,下列各项中,甲的卖出行为有效的是()。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丁三人对一架钢琴为共同共有,甲欲将该钢琴卖与丁,下列各项中,甲的卖出行为有效的是()。
A

只要乙、丙中有二人同意即可

B

乙、丙均同意

C

无论乙、丙是否同意,丁认为该钢琴为甲的个人财产.并向甲支付了合理价款

D

乙、丙知道甲出卖钢琴的行为而未提出异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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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A.丁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阉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2题:

有甲、乙、丙、丁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时间如下: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为13: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为13:40;丙的卖出价10.70元,时问为13:25;丁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为13:38。那么他们交易的优先顺序应为( )。 A.丁、甲、丙、乙 B.丙、乙、丁、甲 C.丁、乙、丙、甲 D.丙、丁、乙、甲


正确答案:C
【考点】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见教材第二章第四节,P37。

第3题:

甲、乙是好朋友,甲出国前将其钢琴借给乙使用,后来乙将钢琴租借给丙。丙在使用期间私自将琴送给了丁。乙知道后起诉丙要求返还钢琴并赔偿损失,在审理期间甲回国后得知钢琴在丁处,甲要求乙返还钢琴,则下列关于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乙对丁的诉讼

B.甲如果另行起诉乙,则法院可以通知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乙起诉丙返还钢琴,丁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甲可以作为乙的共同诉讼人参加乙对丙的诉讼


正确答案:ABC

第4题:

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40;丙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13:2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38。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 )。

A.甲、乙、丙、丁

B.乙、甲、丁、丙

C.丁、乙、甲、丙

D.丁、乙、丙、甲


参考答案:C
解析: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①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②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根据价格优先原则,乙丁优先于甲丙,而甲优先于丙;再根据时间优先原则,丁优先于乙,因此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第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由于近日房价持续上扬,甲向乙、丙、丁提议将该房屋卖出,以赚取差价。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将该房卖出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C.只要乙、丙、丁中有两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将该房卖出


正确答案:C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题:

2006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不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转让出资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C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项选择正确。

第7题: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A.甲将钢琴售与乙,因甲尚需要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的转移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移转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是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指示交付又称所有权返还让与,依《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我们还要搞清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概念,依该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简易交付。依该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在本题目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 CD均属于指示交付。故选AB。
【相关考点梳理】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②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须注意:《物权法》第25条要求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事实上,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①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②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第8题:

甲有一架钢琴,借给乙使用。乙趁甲长期外出之机,将钢琴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基于借用合同关系将乙诉至法院。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不是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D丙为善意取得,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当事人

第9题: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按份债务的清偿问题。丙承担对戊的全部赔偿以后,丙便取得了甲、乙、丁的追偿权,甲、乙、丁应根据各自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丁对丙而言,形成按份债务的清偿。在按份债务的清偿中,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债权人免除某一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导致对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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