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问题二: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张某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
(2)理由:《数码相机指南》是由张某将自己所收录的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作了整理和分类编排,并加上概括介绍后才形成的,属于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即由张某享有。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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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


第2题:

对张某的死亡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结果,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3题:

张某与马某因一台数码相机的权属发生纠纷,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金某提出数码相机是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金某为第三人。在判决宣告前,张某申请撤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张某撤诉,则金某作为另案原告,张某、马某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张某撤诉,则诉讼程序终结

C.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张某撤诉,则金某自动成为该案的原告,马某为被告,法院继续审理

D.如果张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AD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A正确,B、c错误。《民诉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故D正确。

第4题:

张某是M运输公司微机系统管理员。工作期间,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空运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之后,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是“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著作权人为张某。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应属于谁(为什么)?张某获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否可以撤消(为什么)?


参考答案:⑴著作权应属于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因为,张某开发的软件是在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微机管理员期间根据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业务要求开发的“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即该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但张某享有署名权。⑵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可以撤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因此,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不是软件著作权最终归属的证明,如果有相反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可以撤消的。应注意的是,只有审判机关才能确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第5题: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张某是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6题:

被告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否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李某依法对多少张古画享有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是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本案中的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其母对一部分古画也享有继承权。李某依法可分得2张古画。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和母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各8张,潘父死后,其所有的8张画由潘某和其母王某继承,各4张,被告潘某所得的4张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分得2张。


第7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4分)

         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5分)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分)

         理由: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拥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3分)

 

 

 

 

第8题:

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


第9题:

本题19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 平方米的楼房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区法院营辖。”张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园房价上涨,李某不同意出卖。张某将房价款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李某仍不同意出卖。后李某以每平方米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某为阻止李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张某可以向哪个(或哪些)法院起诉?

2.法院认为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张某与李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那么,张某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若可以.张某在仲裁程序中处于什么地位?若不可以,为什么?

4.如果本索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张某申请执行,那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如果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后,杏林公司被合并到森林公司,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 元价格卖房的合同。那么,关于该买卖合同,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是否有权干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丙区人民法院。
2.制作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
3.不可以。因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杏林公司不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杏林公司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正在进行的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5.不正确。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
6.张某与李某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张某与李某协商达成的卖房合同与判决无关,不够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法理透析】
1.《民事诉讼法》第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与李某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协议管辖无效。张某应当向丙区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1 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适用的法律文书为裁定。民事决定适用范围比较窄,一般只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程序事项方面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诉讼期限的事项等。
3.《仲裁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前提是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双方的,该程序中不存在第1 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不能参与仲裁程序。
4.本案中,杏林公司不是当事人,对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条件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1 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知,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不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杏林公司可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5.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第l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法院裁定中止的做法不正确。
6.《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1 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本案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执行和解。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卖房的合同,与判决无关,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第10题:

护士小李护理肝癌病人张某,小李工作不包括()

A、为张某提供照顾

B、为张某的护理问题作决策

C、成为张某主治医师的助手

D、为张某提供安慰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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