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王某的约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甲公司与王某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甲公司与王某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与主某的决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可以不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1题:
2012年1月,王某应聘到南京某工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2050元。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时,王某发现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于2013年1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后调查,王某反映情况属实。但该公司负责人称,王某的工资是205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800元、社会保险费200元和全勤奖50元。因每月工资中已包含了社会保险费,所以如果王某要求向社会劳动保险处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应退还单位2012年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为2400元。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思考问题:
1、劳动监察机构为什么责令该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2、如果该公司能出示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据,还需要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答案:1.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规定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解析:《中华人民共回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答案:2.如果该公司能出示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据,一样需要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解析:《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了以下三种情复况,其他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都应该缴纳社保。
1、公司聘请退休人员,合同归于劳务合同,可以不必交制纳社保。
2、实习生与校园存在着归属关系,签订实习协议,不需要交纳社保。
3、隶归于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即劳务差遣人员,已经有劳务公司给其交纳了必定的社保。
社保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企业还是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不要抱侥幸心理,以免引起劳动纠纷。
第2题:
第3题:
王某与日广电子厂于2015年1月l目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证明王某的社会保险金一直是由观澜公司缴纳。目广电子厂以内部人员调整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社保个人账户单足以证明其与观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B.目广电子厂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C.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D.观澜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如果甲公司单方面声称已经对李某出资培训,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不能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B.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C.由于甲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D.由于甲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公司不得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第7题:
第8题: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李某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李某的工资将会减少300元。李某为了工资多拿一些,与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1800元,劳动者主动放弃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1年后,李某与公司在工资支付上发生争议,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同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以双方有明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请问: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
(2)按照规定公司应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如不补缴,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3) 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第9题:
第10题:
对企业(单位)招用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