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2题: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向北陵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因为丁向北陵公司借款时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北陵公司的债务,该借款行为并非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不构成抽逃出资。

第3题:

付款人Y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支票票款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付款人Y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符合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在本案中由于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因此付款人Y可以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付款人Y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符合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在本案中,由于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因此,付款人Y可以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第4题: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请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题:

根据本题要点(7)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说明理由。当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时,如果乙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是否丧失胜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甲公司并不丧失胜诉权。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

第6题: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本题中,许某应当以姜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7题:

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指出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康某的行为不合法,除其所得收益归甲公司所有之外,康某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指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 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康某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题: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题: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第10题:

丁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的净利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本题中丁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合计为2400万元超过了2000万元的法定标准。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