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

题目
单选题
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
A

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

B

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C

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

D

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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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收藏的明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一万元,约定三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表示愿出双倍价钱购买,甲当即同意并收取丙定金三千,并约定明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儿子买玩具枪为诱饵,骗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权仍属于甲

B.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甲

C.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D.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


正确答案:A
 甲虽然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合同标的物并未交付,因此甲仍然享有瓷器的所有权。
[名师点评]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归属。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标的物为准。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标的物未交付,故乙仅为合同债权人,其虽然取得了对瓷器的占有,但采取的是不合法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排除选项c。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约定无关,排除选项D。一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债权,一物二卖,不是无效,排除选项B。

第2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第3题:

第 3 题 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阅读期间为甲借阅乙所有的书,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  )。

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

B.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

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动产的物权交付。本题所叙述的情况属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自约定生效时就取得了该书的所有权。

第4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第5题:

2015年3月2日,甲将一本书卖给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依约前去取书,甲因尚未读完,向乙表示再借读一周,乙同意。乙出差途中,告知了朋友丙这一买卖,3月7日,丙表示自己也很喜欢这本书,要求乙将书卖给自己,乙应允,并约定由甲直接将书交给丙,乙于次日打电话告知甲。甲未将书交给丙,而是卖给不知情的丁,丁支付了全款并取走该书。该书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D

第6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双方约完:“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期20万元,在乙支付完毕价款前,甲保留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支付第4期价款后,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一直没有支付第5期与第6期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甲

B.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甲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D

第7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 )行为属于双方违约。

A. 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B.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C.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缺陷

D.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50%货款,乙也交付了50%的货物


参考答案:C

第8题:

甲向乙购买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因此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另外,注意,本题题目出错了,应该是“甲向乙出售房屋”。

第9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第10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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