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故需要出国,将其所拥有的一辆进口大众给好友乙保管,并答应乙可以在甲回国之前使用该车,以使该车保持良好性能,同时为方便

题目
多选题
甲因故需要出国,将其所拥有的一辆进口大众给好友乙保管,并答应乙可以在甲回国之前使用该车,以使该车保持良好性能,同时为方便办理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手续,两人还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甲出国后,乙为了炒股,便将进口大众按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全部价款后,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乙将进口大众卖给丙前,甲构成间接占有,乙构成有权占有

B

乙并无该车的所有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乙将该车出卖给丙的行为无效

C

丙在办理登记后取得车辆所有权

D

丙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甲将车交付给乙是出于保管的目的,而为乙办理过户登记,又是出于“方便办理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手续”的目的,因此乙虽然取得对该车的占有与登记,但甲乙之间欠缺车辆所有权转让的意思,也就是欠缺所有权转让最核心的要件。从而乙并不能因此取得该车所有权,但乙构成有权占有,甲构成间接占有。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D两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受让人取得机动车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及登记”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本案中,丙在完成登记后,构成对车辆的善意取得,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并且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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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拥有一款高科技防滑车轮的专利。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该车轮并销售给不知情的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B、若乙公司购入该车轮后用于销售,因乙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若乙公司购入该车轮自行使用,并能提供合法购买来源的证据,则甲仅能请求乙停止使用该车轮,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D、假设丙停止制造该车轮将损害公众利益,法院可以判令丙继续生产,并判令丙向甲支付合理的费用。


参考答案:AD

第2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又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将该车损坏,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的转质为责任转质

B.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C.甲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D.甲可向乙、丙主张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
依民法原理,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为责任转质。依《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出质人可向质权人主张违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出质人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由于乙、丙不存在恶意串通,故不存在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第3题:

甲因出差将自己的摩托车寄存在乙家。乙在保管期间将该车出质给丙,作为向丙借款1000元的担保。丙不知道该车是甲所有。甲回来后,发现其摩托车在丙手中,此时甲应当向()主张责任。

A.乙

B.丙

C.甲和乙

D.甲或乙


参考答案:A

第4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第5题:

甲出售A车给乙,在交付该车并转移其所有权时告知乙该车的特殊危险性。甲的此项义务属于( )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次给付义务


正确答案:C

第6题:

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交付了价款,甲将该车交付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向丙借款,将该车设定抵押于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因丁违章行驶导致车辆毁损。因甲无力还款,丙欲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

B.丙有权对汽车赔偿款主张抵押权

C.甲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D.乙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机动车物权变动及抵押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本题中,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双方交车付款完毕,汽车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甲将巳属于乙的汽车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因乙拒绝追认而无效,A选项正确。甲抵押于丙的汽车虽然属于乙所有,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乙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虽然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但丙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丙对汽车的抵押权可对抗乙的所有权。因汽车已经损毁,故丙可对汽车的赔偿款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包括不法侵害汽车的侵权人,故乙可基于所有权向丁主张赔偿损失,而甲已不为汽车所有权人,故无权主张该项权利,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第7题:

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借用期间,甲谎称己有,擅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此时,汽车所有权归属?


参考答案: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物权,即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

第8题:

甲某是从美国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2001年10月用现汇购买国产轿车一辆自用,发票上列示的销售额为235000元。2003年10月,乙某向甲某购买该辆小轿车,支付货款 46000元,与该轿车同类型的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15000元,国产轿车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购买该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23500元,乙某购买该车时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B.甲某购买该车时不缴纳车辆购置税,乙某购买该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21500元

C.甲某购买该车时不缴纳车辆购置税,乙某购买该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17200元

D.甲某购买该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23500元,乙某购买该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21500元


正确答案:C

第9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一辆原价12万元的二手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 开回,但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关于该车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甲所有,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B.归乙所有,因该车已交付
C.归乙所有,因乙已支付价款
D.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由甲决定该车的所有权归属


答案:B
解析:
B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故选项B正确。

第10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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