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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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不久,甲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下列关于甲的转让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经乙、丙同意,甲转让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B.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其必须取得乙的同意

C.如果乙、丙同意,则丁在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

D.甲想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妹妹,则其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正确答案:D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8错误,D正确。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A错误。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见要想成为新的合伙人,必须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所以C错误。

第2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7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2007年11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乙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不属于当然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良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本题中,甲被强制执行的是部分财产份额,应当为甲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3题: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分)。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关于甲的转让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甲想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但这种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C.如果乙、丙同意,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

D.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A项错误,B 项正确.选项C的错误在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丁仅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选项D的错误在于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已发生韵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个合伙人,甲因欠丁的借款无力偿还,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此,乙和丙不愿意购买甲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B.应当为甲办理退伙结算

C.应当削减甲的财产份额

D.该强制执行应当停止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如果是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6题: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7题:

甲、乙、丙、丁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是( )。

A、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乙丧失偿债能力

C、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纳

D、丁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参考答案:D

第8题:

2008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8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08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08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09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1分)。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1分)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分)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1分)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5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分)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1.5分)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1分)
(6)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1分)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戊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1.5分)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为当然退伙,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应当解散,不应该继续经营。(1.5分)

第9题:

2009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0年1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乙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不属于当然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本题中,甲被强制执行的是部分财产份额(应当为甲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10题: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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