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该拍卖活动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以低于甲公司指定的价格卖出该批物资,乙公司补偿甲公司差额的,该买卖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乙公司以高于甲公司指定的价格卖出该批物资,甲乙公司无法商定、按照法律也无法确定增加报酬的,该差价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该批物资的买受人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受到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题:
甲公司委托乙拍卖公司物品一件,但后其欲撤回该拍卖标的,则( )
A.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B.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C.在对乙公司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D.甲公司交付标的后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第2题:
关于该拍卖行为是否有效的论述正确的是:( )
A.拍卖行为无效,因为它构成了重大误解
B.拍卖行为无效,因为高某与A公司未签署成交确认书
C.拍卖行为有效,因为它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D.拍卖行为如若有效,高某应与A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考点】拍卖行为的效力
【解析】拍卖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受《民法通则》调整外,还受有关拍卖行为的专门法律《拍卖法》调整。在拍卖法中,拍卖成交价与拍卖标的价值是允许悖立的。也就是说,竞买人只需在高于拍卖底价的情形下竞买成功,不管这个竞买成功的价值和拍卖标的实际价值是一致还是不符,该成交价都是成立并有效的。故选C。本题中,由于A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使底价出现误印使拍卖底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值,且在拍卖过程中高某两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A公司仍未重视不予改变,足以使善意人高某认为这个底价是没有问题,是有效的。高某依此底价竞买成功,A公司不能以重大误解来解释自己的工作失误,而只能用“事实说明自己”的原则,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故A项不正确。关于拍卖行为的生效,《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依此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公示的方式确认买定,则以拍卖师落槌定买。
第3题: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竞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 97~100 题。
第 97 题 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
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
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是一名新闻记者,其所在报社决定将其派驻到德国工作。甲希望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委托拍卖公司乙为其办理拍卖事宜。依照我国《拍卖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有权确定该汽车的保留价为30万元,并要求乙给予保密
B.甲的汽车有瑕疵,即刹车有问题,甲应当告知乙
C.甲因单位临时改变派人计划暂不出国,此时汽车拍卖尚未开始,甲有权要求撤回汽车拍卖
D.甲有权在乙拍卖其汽车的现场委托其同事 丙代其竞买
第7题:
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
A 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
B 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
C 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D 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
答案:B
解析:《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因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第8题:
某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一辆汽车进行拍卖。拍卖中,甲是最高应价人。拍卖后,该公司又拒绝交付拍卖的汽车,理由是最高应价未达到该汽车的拍卖底价。甲反驳说,拍卖师没有事先说明是否有底价。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解决方式?
A.拍卖师未事先说明是否有底价,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甲的损失
B.依据价高者得的规则,甲理应成为买受人
C.拍卖人可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再行拍卖该汽车
D.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师未事先说明有底价,应视为不存在底价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