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何种物权?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何种物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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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笔10万元的债权,在该债权到期之前,甲公司将其资产按7:3的比例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而甲公司解散。甲公司分立时未与乙公司就该笔债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则该债权到期后,应由谁行使还款请求权( )

A.应由丙公司对乙公司行使还款请求权

B.应由丁公司对乙公司行使还款请求权

C.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有权对乙公司行使还款请求权

D.丙公司和丁公司按7:3的比例对乙公司享有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债权人分立时合同债权的继受问题。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债权人分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就债权的继受作出特别约定,故原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成为分立的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连带债权,二者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清偿全部债权。

第2题:

甲为向乙借款商情丙提供抵押物,乙享有债权和抵押权,乙将债权转让给丁后,抵押权将()。

A、消灭

B、由丁享有

C、由乙继续享有

D、由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B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

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BC
57.答案:B、C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穆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4题:

(2013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答案:对
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题:

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 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1台吊 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 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 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 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 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
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 通知了丙公司
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 仍享有质权
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 吊车享有质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 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 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 项为A。

第6题:

甲、乙共有一匹马,甲乙各享有50%的份额,在甲占有期间,甲擅自将马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于丙,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可向丙请求返还该马

B.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C.甲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

D.乙在该马交付给丙后仍享有50%份额的共有权


正确答案:BC
依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动产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和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第7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第8题: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结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对该马享有出质权

B.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

D.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


参考答案:B, C

第9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

第10题: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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