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D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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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据A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2题:

洪明在银行门口拣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决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拣到本票的事实。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

B.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

D.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C
[考点]票据取得
[答案及解析] C。《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本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

第3题:

C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的票据贴现背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C银行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第4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
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由于庚公司并非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辛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庚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辛公司背书转让时,辛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辛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5)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丁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丁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戊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辛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5题:

2019 年 3 月 15 日,为支付设备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 X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50 万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15 日的承兑汇票,X 银行依法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 月 1 日,B 公司因资金紧张,与 C 公司达成协议,B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C公司立即向 B 公司支付 138 万元。
6 月 3 日,为支付采购铁矿石预付款,C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但是,D 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生产资质、采矿权证等均为伪造,且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
7 月 2 日,D 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 E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E公司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并取得票据后,将货物交付给 D 公司。
8 月 5 日,A 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设备存在多处设计漏洞,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行业通用标准。
9 月 20 日,E 公司持汇票向 X 银行提示付款,X 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E 公司遂向 A、B、D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设备设计存在严重漏洞,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X 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X 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 公司拒绝向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X 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付汇票金额。
(2)C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 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 D 公司是因欺诈取得票据,并不享有 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E 公司善意无过失,且基于市价取得了票据,E 公司可
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4)A 公司拒绝向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除外。

第6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C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C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设立。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问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第7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
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9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拒绝证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A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丁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丁公司)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戊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第8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第9题:

A 公司以 30 万元的价格向 B 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价款。2010 年 3 月 1 日,A 公司签发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 万元的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 年 9 月 1 日。A 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 甲,拟由其携至 B 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 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 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 A 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3 月 20 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 交付 B 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 月 10 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 A 公司,声称 B 公司因 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 月 23 日,B 公司为向 C 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
6 月 1 日,C 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则向 C 公司支付现金 29 万元。
7 月 1 日,D 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 C 公司与 D 公司 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 月 5 日,E 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 4 月 15 日由出票人 A 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 该汇票退还 E 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 公司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E 公司无权向A 公司追索。因为A 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A 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2)D 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因此,D 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2019 重大修订)
(3)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D 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依票据法律制度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4)E 公司无权向甲追索。甲是票据的伪造人,但是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或答:甲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的。)
(5)E 公司有权向B 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B 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10题:

A公司以 30万元的价格向 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 3月 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 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年 9月 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 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 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 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 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 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 A公司,声称 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3月 23日,B公司为向 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6月 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D公司则向 C公司支付现金 29万元。7月 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 E公司对 C公司与 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9月 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 4月15日由出票人 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 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 公可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公司追索。因为 A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A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和 D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该背书行为无效,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虽然 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并非票据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 E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付出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 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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