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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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第2题:

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3题:

C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的票据贴现背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C银行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第4题: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 A、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
  • B、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 C、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

正确答案:C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A银行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了。乙公司为支付租用生产设备的租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并在票据上记载“只有丁公司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该票据才会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丁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交货。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要求乙公司返还票据。
票据到期后,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理由书。丁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若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款后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不得以甲公司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2)丁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第6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据A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7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
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9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拒绝证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A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丁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丁公司)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戊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第8题:

丙银行是否可以扣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银行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戊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题中戊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丙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第9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
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由于庚公司并非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辛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庚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辛公司背书转让时,辛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辛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5)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丁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丁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戊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辛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10题: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 A、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 B、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C、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 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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