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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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
A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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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述宋朝的“翻异别堪”复审制度。


正确答案: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差官别推换法官审理和移司别勘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第2题: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的制度,汉朝称为( )。

A.读鞫

B.录囚

C.别勘

D.翻异


正确答案:B
解析:录囚制度始于汉朝,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案、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选项A不正确,汉朝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选项C、D不正确,翻异别勘制度是宋朝的审判制度,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

第3题: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改换审判官重审的审判制度是( )。

A.理雪制度

B.翻异别勘制

C.鞫谳分司制

D.乞鞫


正确答案:B
解析: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而口供是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证据,往往由于刑讯,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在此情况下,则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4题: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该重审,并改换审判官重审的诉讼制度是(  )
A.理雪制度
B.鞠谳分司制
C.翻异别勘制
D.务限法


答案:C
解析:
宋代有“翻异别勘”制度。所谓“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闻、推鞠的重审截度。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

第5题:

宋代一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审判官或别一司法官府重审,称“别勘”。其中换审判官又称为、( )


A.别推 B.复推

C.再推 D.别移

答案:A
解析:
。宋代,一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审判官或别一司法官府重审,称“别勘”。其中换审判官又称“别推”。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6题:

下列关于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春秋决狱要求根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B.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是受到了汉代“秋冬行刑”的影响

C.唐代规定了类推制度

D.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的司法机关重审


正确答案:ABCD
25.ABCD[解析]考查古代诉讼制度。题中各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第7题:

宋朝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叫作( )

A.秋审制度
B.翻异别推制
C.务限法
D.审判分离制度

答案:B
解析:
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第8题:

清代乾隆年间,京城发生一杀人案件,某甲因戏杀某乙,最终被判处刑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某甲被处以宫刑,配役三年

B.某甲在案件复审时翻供,对所犯罪行予以否认,可以适用“翻异别勘制”

C.某甲审理后被判处斩监候,应该适用秋审程序复核

D.某甲经刑部审判后,须经大理寺复核


正确答案:D
14.答案: D 考点:刑罚制度、司法制度讲解: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汉代文帝、景帝改革肉刑,但宫刑没有变化,直至南北朝方被废除,从此以后,官刑不再作为刑罚的一种。因此A项错误;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是指犯人翻供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或另一个法官进行重新审理。因此,B项错误;秋审是清朝的—种会审程序,作为国家大典,主要适用于京师以外的地方上发生的死刑(绞、斩)监侯案件。京师地方的死刑监侯案件,适用朝审。因此.C项错误;清代,中央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因此,D项正确。

第9题:

下列有关唐宋诉讼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
B、唐律规定刑讯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
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
D、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别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翻异”

答案:B
解析:
(1)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居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故A项不正确。(2)唐代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权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项说法正确。(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故C项说法错误。(4)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D项也不正确。

第10题: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重新审理。这项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始于()。

  • A、周朝
  • B、汉朝
  • C、三国
  • D、唐朝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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