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分局刑警队民警严某因邻里纠纷开枪将其邻居范某某打死,根据“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对严某所在分局的主管副局长、局长应

题目
单选题
某公安分局刑警队民警严某因邻里纠纷开枪将其邻居范某某打死,根据“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对严某所在分局的主管副局长、局长应当予以()。
A

停职

B

撤职

C

降职

D

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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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黄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CD

第2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红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小郭和老田(均为男性)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钱某及其妻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员在场,老田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钱某、范某拒绝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民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A.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男民警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民警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未在笔录上注明就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C,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民警在对钱某、范某进行拘留时因情况紧急可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故A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项符合法律规定,C项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D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选择CD选项。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

第6题:

甲地刘某和乙地黄某因非法收购电缆线被丙地铁路公安分局做出对刘某收容审查并没收二人非法 财物的处罚。刘某和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公安分局的决定,刘某和黄某仍不 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 )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B.乙地黄某所在地基层法院. C.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铁路法院 D.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正确答案:A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以一并管辖。本题中,被告所在地为丙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甲地,A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刘某被收容审查,而黄莱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黄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因此C选项错误。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地法院无管辖权。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7题:

某区公安分局民警丁某、蔡某二人以杨某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观看比赛为由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杨某认为两警察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区公安分局应当赔偿其票款100元,故向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
B.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C.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
D.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醅偿程序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惩 罚,故A项错误。此处的强行带离现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 ,B项的“3个月”说法错误,C项的“可以听取”错误,D项说法正确。

第8题:

严某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万元,严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严某死亡。下列可以严某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

A、李某,严某的舅舅

B、张某,严某的外甥女

C、刘某,一直由严某抚养的继子

D、赵某,严某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


参考答案:C

第9题:

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
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
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
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

答案:B,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

第10题:

某看守所民警张某某因当班时间饮酒,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根据"五条禁令"对张某某应当予以()。

A.纪律处分
B.记大过
C.辞退或者开除
D.停止执行职务

答案:C
解析: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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