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第2题:
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查确属婚姻无效的,不适用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而申请婚姻无效案件时,对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应依法收缴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寄送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3题:
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D.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原因为强制性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当无效原因消失时,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第4题:
第5题:
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
C.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第6题: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第7题:
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第8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C.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D.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