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在具体程序上,宣告撤销婚姻关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受胁迫一方的撤销请求可以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情况属实的,宣布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3)受胁迫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并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查明确系因胁迫而结婚的,应依法作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2题:
甲男乙女共同生活。甲经常虐待乙,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乙的离婚诉讼和甲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第3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C.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D.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题:
第5题:
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查确属婚姻无效的,不适用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而申请婚姻无效案件时,对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应依法收缴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寄送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6题: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第7题:
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
当事人生存期间,婚姻无效的原因没有消失,权利人随时可提出申请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权利人须在1年内提出申请
第8题:
简述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9题:
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
C.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