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题目
问答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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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A、监狱管理机关

B、社区矫正机构

C、公安机关

D、监狱


答案:D

第2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 )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A、执行地和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B、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C、执行地

D、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参考答案:B

第3题: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对

第4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5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作了特殊规定,请问在交付接收环节,对场所交付接收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对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监狱将罪犯押送到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罪犯移交手续;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到法庭办理罪犯移交手续。

第6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各相关部门应当()。

A.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B.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C.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D.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正确答案: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8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或者()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A、执行地人民法院

B、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C、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D、原审人民法院


答案:BC

第9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正确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10题: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哪些情形下应予收监执行?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此外,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