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欲赠与李某2万元,同时要求李某请张某吃一顿饭,双方就该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题目
单选题
张某欲赠与李某2万元,同时要求李某请张某吃一顿饭,双方就该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属于无偿、单务合同

B

若张某无理由拒绝支付的,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

C

即使李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某也不得撤销该合同

D

若张某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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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企业家李某要送给某贫困县医院一辆价值20万元的救护车,医院表示接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在救护车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

B.李某以该医院已不需要救护车为由撤销赠与

C.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赠与

D.李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救护车维持生计,故可不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医院的赠与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A错误。“不需要救护车”不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选项B错误。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选D项。

第2题:

18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未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司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 、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A
根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

第3题:

张某、李某双方在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时,李某应张某的要求,由范某对李某履行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则该保证合同应由( )。

A.张某与李某签订

B.张某与范某签订

C.李某与范某签订

D.张某、李某、范某共同签订


正确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题中,范某是保证人,张某是债权人,所以应由张某和范某签订保证合同。

第4题:

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
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答案:C
解析:
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

第5题:

张某,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900元的收入,为满足其女友林某的要求, 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 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 主张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张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叔父赠与他一台彩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的叔母可以主张该赠与无效
B.张某的叔母不得主张该赠与无效
C.张某的父母可以主张该赠与无效
D.张某的父母不得主张该赠与无效


答案:B,D
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BD正确。

第6题:

张某曾向李某借款5万元,6月底到期。5月中旬,张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女友王某。经查,张某没有其他财产。对此,李某( )。

A.有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

B.无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

C.有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部分赠与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题: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故选项A正确。

第8题:

3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不得主张撤销赠与的有( )。 A.张某将1辆小轿车赠与李某,且已交付 B.甲公司与某地震灾区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50万元用于修复教学楼 C.乙公司表示将赠与某大学3辆校车,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对该赠与同进行了公证 D.陈某将1块钟表赠与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张某已将轿车交付李某,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2)选项BC: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选项D: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第9题:

(二)
  张某在某商店看到一款名牌手表标价800元,觉得很划算,就买了一块。商店售出后发现,是营业员错将8000元标成800元。商店找到张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者退货,张某予以拒绝,并称已口头允诺要将手表送给李某。于是,商店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接到传票后,撤销了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开庭前,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店赔偿他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下列关于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B.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可撤销
C.张某撤销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是在行使撤销权
D.张某未按赠与合同约定将手表赠与李某,构成违约


答案:C
解析:
C.张某撤销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是在行使撤销权

第10题:

张某为经商之目的于某年3月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张某于该年的9月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自己12岁的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均由张某一手包办,对此李某也知晓。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已无多少财产可供清偿。李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张某迟迟不予答复。李某遂于第2年的10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并用该赠与的房产清偿自己的债权。张某的代理人则提出,李某的撤销权巳经超过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法院不予保护。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张某的赠与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请问:以上观点哪一个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Xt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依此,对该案进行分析,从表面上看,该案符合此情形,应当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张某的代理人提出的李某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法院不应予以保护的主张可以成立。但是,此案中张某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张某自己一手包办的,受赠人是其12岁的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儿子,其行为和意志是处于张某的控制之下,而张某的赠与恰是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的半年,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巳无多少财产可供清偿,而且李某多次催要,张某都迟迟不予答复,其主观上对债权人是毫无清偿诚意的。可见,其赠与行为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这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即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来掩盖不清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此案中张某的赠与行为是明显恶意,且案件中也不存在需要权衡的具有完全独立利益的善意第三人,所以,从诚信的原则出发,此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而不受1年除斥期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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