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张、王、李、赵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达到50万元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张、王、李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对王某向银行的100万元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赵某随时有权主张该决议无效B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C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D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题目
单选题
张、王、李、赵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达到50万元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张、王、李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对王某向银行的100万元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赵某随时有权主张该决议无效

B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

赵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四人各出资十万元成立一个经营煤炭的合伙企业,四个约定由张某负责该煤炭的经营部的全面工作.张某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将该经营部的煤炭低价卖给其好友陈某,再自陈某高价卖往外地.王某、李某和赵某得知该情况后,一致同意将张某除名。对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查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自张某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决议生效

B.张某对除名决议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张某被除名后,王某、李某和赵某应当与其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

D.张某被除名后,对除名决议生效以前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第2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利益。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临时股东会对未通知的事项作出的决议


正确答案:ACD
【考点】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解析】《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D项违反《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

第4题: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
C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5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形式未作特别约定,所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某和赵某合计表决权70%,超过2/3,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第6题:

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
【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第7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第8题:

A有限责任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未向甲发出会议通知,则甲有权()。

A.主张撤销决议,应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诉讼

B.主张决议无效

C.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D.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90日内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答案:A
解析:
(1)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规定,应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事项,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题:

2016年11月,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4人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后,张某将作为出资的商业用房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某的货币出资仅缴付了20%,其余80%出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清;李某用于出资的小汽车,实际上为其父老李所有;赵某用于出资的B公司股权则未经评估,经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00万元并载入章程、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
A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喜人,2018年3月,A公司与C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甲公司,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兼任甲公司董事长。王某发现该项投资后进行了调查,查实该投资系张某擅自所为,根本未召开股东会会议,张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和王某、李某、赵某的签名,但C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018年4月,王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同时书面向A公司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由于A公司拒绝王某的查阅请求,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准查阅并由D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在查阅账簿过程中,王某发现A公司尚有2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配,遂又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A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王某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3)王某向法院提出的分红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张某未将其用于出资的商业用房转移登记至A公司名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题中,张某以房产出资,既应将房产交付A公司使用,亦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A公司名下。
②王某以货币出资,且按章程规定缴付出资符合规定。因为A公司属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③李某以其父所有的小汽车出资不符合规定。因为出资人应当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出资,如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财产,出资人应当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④赵某用于出资的股权未经评估不违反规定。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2)王某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3)王某的分红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如果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