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

题目
多选题
刘某对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贴。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
A

刘某承担责任

B

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

C

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

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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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谢某见陌生人史某骑自行车从其门口经过,认为其形迹可疑可能是贼,遂尾随其后查看。见史某骑至一户门口,用手开门旁的窗户。谢某更是深信不疑,便从门后取得一根铁棍将史某打成重伤。随后赶至的邻居认出史某系送奶员。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谢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谢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C.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

D.谢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B

第2题:

刘某对与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帖。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A.刘某承担责任
B.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
C.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形,所以答案为C项。

第3题:

史某,中共党员,先后任市建委监督检查处、法规处处长等职务。长期与吴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请对史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史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纪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4题:

张某得知与其有纠纷的刘某曾持铁棍威胁其父亲后,从厨房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上,前往刘某家滋事。因刘某不在家,张某便返回。刘某回家后听说张某来家闹事,便追赶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张某即持菜刀与刘某对打,双方互致轻伤。 张某听说刘某女婿蔡某扬言要找人殴打他,便准备了钢筋条藏在身上防身。某日,蔡某纠集周某在商店门口围住张某,要将其拉到路边胡同。张某不从,蔡某遂将张某踢倒,并同周某一起将张某按在地上殴打。张某即掏出钢筋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周某见蔡某受伤,便停止殴打张某。张某爬起后,辱骂周某,并对周某说“有种再来打我啊!”蔡某也叫“打他!”周某便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张某致轻伤,张某用钢筋将周某扎致轻伤。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张某、刘某、蔡某、周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重点应当认定哪些案件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1)张某得知刘某威胁其父亲后,即准备菜刀并寻找刘某蓄意报复,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在与刘某互殴过程中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刘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张某在周某停止殴打后,以语言刺激、挑逗周某先动手,后将周某扎成轻伤,属于挑拨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刘某得知张某来家闹事,追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造成张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蔡某纠集周某殴打张某,并指使周某打张某,周某致张某轻伤,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事先得知蔡某将对自己实行侵害,为了防御而事先准备工具,在遭受蔡某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掏出钢筋条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3.互殴与正当防卫存在着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排除互殴。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
(1)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
(2)在行为方式上,都可以事先准备工具。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在动机、目的方面,互殴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事先具有斗殴的意图,甚至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正当防卫事先没有斗殴的意图,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的反击意图。
(2)在主体方面,互殴可以是先动手或者后动手的一方,正当防卫只能是后动手的一方(但以语言、行为刺激或者挑逗对方先动手的除外)。
4.办理此类案件,重点应当认定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和行为先后顺序,并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是斗殴、伤害对方还是进行防卫。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直接认定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也包括能够间接推断其主观方面的其他证据。
(2)客观方面,即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先后顺序,其本人先动手还是后动手。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认定案件起因、过程和结果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第5题:

史某将19周岁的林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还强迫13周岁的甄某卖淫。史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被告人刘某,17 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1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6 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本题选项ABC 正确。

第7题:

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同胞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E.检察院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第8题: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9题:

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即将出院时,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患有晚期癌症,不久李某便在医院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 B、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C、张某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 D、张某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第10题:

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 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 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 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 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 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 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正确答案:可撤销婚姻是指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撤销权人可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当予以撤销;如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8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6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同时,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婚姻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例一方所有的除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该宣告具有溯及力,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既不发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只发生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按《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处理未婚同居案件的子女抚养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纪某的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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