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通知与必要措施
在权利人主张排除妨害的过程中涉及两个关键词:
①“通知”,是指前述绝对权请求权之主张。
②“必要措施”,是指排除妨害的具体行为,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由于“通知”意味着权利主张,因此,其内容需包含受侵害之权利的归属以及侵害事实的存在状态,其目的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足够多的用以排除妨害的相关信息。
(3)损害赔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①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承担的责任一样。
②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事实途径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a.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b.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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